中招互连: 400-666-4230
温馨提示: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
点击进入
煤炭销售平台

[RYD-100107-202203-008]【江苏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大唐10号V2206航次燃油采购】采购公告


江苏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大唐10号V2206航次燃油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RYD-100107-202203-008

江苏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就燃油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采购数量:160吨

2. 到货地:黄骅港大唐10号轮(ETA3月17日)

3. 船舶抵港时间:2022-03-17 至 2022-03-17

4. 运输方式:船运

5.货款结算方式:加油完毕,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油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供受油凭证”后30日内,支付燃油款。

6.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03-17 18:43:03

四、质量标准

重油:

燃油指标(重油)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密度(15°C)

kg/m3

≤991

>991

运动粘度(50℃)

mm2/s

≤180

>180

mass%

≤0.5

>0.5

总沉淀物

mass%

≤0.1

>0.1

铝+硅

mg/kg

≤50

>50

水分

volume%

≤0.5

>0.5

五、奖惩标准

1、乙方按船用燃料油检测ISO_8217-2010(第四版)技术标准要求在供油前提供当批次油品的检验报告(含水分、运动粘度、灰分、残炭、机械杂质、总潜在沉淀物、凝点、闪点、倾点、密度、含硫量、铝+硅、钒、钙、锌、磷等)给甲方;

2、乙方保证所加燃油的质量约定标准。如受油船对油品质量有异议,双方尽力协商解决、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指定独立的且具有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油样化验和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该指定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付款和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在指定机构检验结果提交合同双方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油款,任何一方承诺不对对方采取法律行动;

3、质量标准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油品化验单执行。如所加燃油质量符合ISO_8217-2010(第四版)标准要求,但主要指标(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与所提交油品化验单超出5%范围,则结算油价时在原合同油价的基础上,结算单价按照每个指标扣除50元进行结算,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如所加燃油指标不符合ISO2010(第四版)标准要求,受油船有权拒绝接受供油,如果已经加油,乙方应做出该批次剩余油品的无条件退货处理,退货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船期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并支付燃油差价。对已经使用完燃油,结算油价时在原合同油价的基础上下浮(100+50X倍数)元/吨(倍数的取值由甲方视指标超标严重程度和超标指标数量决定)。结算油价等于或小于零时,则本次油款全部扣除。同时对由此造成的船舶设备损害及导致的其他后果负全部责任。

4.对于水分指标超ISO_8217-2010(第四版)标准的,乙方在按照前款承担赔偿责任外,甲方同时扣除水分实际检测指标值减去标准值后含量所对应数量的燃油油款。因乙方所供燃油的“硫含量”指标超指定的控制标准,使甲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乙方在按照前款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燃油供应在数量上有争议时,供受油双方应在现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委托受油所在港口权威的油品商检部门对供油数量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数量检验给双方。双方仍有争议的,可通过进一步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6、船舶供受油作业按交通部《JT/T38—2008》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执行。油品取样按《GB/4756—1998》石油产品取样法执行(手工法),在受油船全过程滴油取样,并由双方当场共同取存,受油船舶留存3份,卖方留存2份,作为核查油品质量的依据,油样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7、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有关当局申报加油手续,加油过程与受油船配合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执行港口当局有关环保的特定要求;

8、在靠、离受油船舶期间,应服从受油船舶指挥调度,在供、受油双方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双方体系文件要求安全操作。加油过程由乙方操作,乙方对整个操作承担风险和责任。乙方应对加油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和全程监控,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和对甲方船舶、设备、货物以及人员的损害事件。否则,由乙方应对上述事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操作人员在上下船过程中及供油期间应充分掌握所处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及应对,自行做好防护劳保用品穿戴,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供油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9、乙方应保证及时、保质、保量供油,及时排除影响供油的因素。除不可抗力之外,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供油而又未及时通知,或者不能及时排除影响供油的因素,导致甲方船期损失、港口费用损失、燃油差价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10、在合同规定的提取时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油款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加油数量,适当延后时间不得收取仓租及加温费等;

11、供油完毕,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签署“供受油凭证”,作为结账依据,并在7日内将油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供受油凭证”寄往甲方,以备甲方付款;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供油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船期延误、燃油差价等一切经济损失。

13、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以任何形式,在油品质量、数量方面的抽检监督等其他要求。

六、争议解决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孙志林

3. 联系电话:0513-80982571

八、备注

1.燃油指标必须满足ISO_8217-2010(第四版)中“180CST燃料油(RME)”系列指标标准。 2.交货时间为船舶预计抵港时间。 3.燃油报价须为含税到船价,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4.报价备注信息中请填写油源产地或上游供应商。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