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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YD-313324-202504-005]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313324-202504-005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站到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乌沙山电厂码头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船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0

5. 发货地: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站

6. 到货地: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乌沙山电厂码头

7. 报价单位:元/吨

8. 船期: 无

9. 受载期: 无

10. 滞期费:

11. 装率(吨/天);无

12. 卸率(吨/天):无

13. 卸港条件(满载吃水(米)):

14.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4-08 16:57:23

四、船舶要求

1. 船舶要求:东平站站内倒运至东平港,后经船运到我公司码头。我公司码头可靠泊船舶吨位为2.3万吨至4.5万吨。。

2. 船龄限制:。

3. 船级社:。

4. 船籍:。

五、竞价主要条款

投标须知:

(1)因承运方原因造成发运量不足,无法享受到榆树湾煤矿最大优惠幅度的,实际煤矿结算价格和每月最大优惠幅度价格差价损失由物流商承担,差价损失计算方式为:未享受榆树湾煤矿最大优惠幅度的吨数*(该批次煤炭实际煤矿结算价格-该批次煤炭最大优惠幅度价格)。

(2)参与竞价的单位须提供2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五大发电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企业的20万吨及以上电煤运输到厂的业绩证明。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为托运方及承运方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必须在开标后24小时内提供至我公司工作人员。

第一条 物流总包服务内容

物流总包服务内容包含:提供将陕西省榆阳区榆树湾煤矿的煤炭由东平站运输到目的地宁波市象山湾乌沙山电厂码头的物流总包服务。包括(不限于)运输线路规划、装卸车、到装运港煤质检验、装船作业、船舶运输到厂等服务。按照托运方的要求实施均衡调运,尽可能避免出现集中到达影响正常接卸工作,并及时向托运方通知煤炭装运情况、港口存煤情况、装船情况等信息确保采购煤炭顺利发运至宁波市象山湾乌沙山电厂码头交于乌沙山电厂。运输到厂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承运方承担,到厂指煤炭接卸到电厂码头,船舶靠泊电厂码头的接卸费由托运方承担。承运方有义务协调榆树湾煤矿按照托运方的实际需求安排出矿、火车运输等事宜。

第二条 货物名称、数量、起运地、目的地及交货日期

1.货物名称:烟煤

2.数 量:不高于20万吨(以到乌沙山电厂码头实际数量为准)

3.起 运 地:东平站

4.目 的 地:宁波市象山湾乌沙山电厂码头交予乌沙山电厂。

5.交货方式:乌沙山电厂码头交货

6.交货日期: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完成2025年所承运煤矿的全部发运量,最晚不超过2026年1月31日。

第三条 物流总包服务要求、安排

1. 承运方应在合同期内按托运方调运计划要求数量组织运输,合同期内要求物流总包服务数量达到托运方要求数量。运输途中发生换煤,按换煤数量(由托运方认定数量)的5倍煤款数额由承运方赔偿,并追究换煤当事人法律责任。

2.承运方在交货日期内未完成矿方交货计划的量组织运输,视为主动放弃物流总包服务。造成合同量被取消,托运方可以扣除其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3.承运方设负责人组织协调运输,并向托运方提供负责人委托授权书,同时负责物流总包全过程安全管理,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在物流总包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负责。

4.承运方需按托运方等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如磅单、行车轨迹等。

5.托运方监督承运方在港口集港、排船等一切手续办理工作。承运方按照港口每集港2.3万吨至4.5万吨,在15天内安排船舶进行拉运,派遣船舶需提前4天通知托运方,在港口集港2.3万吨以上,托运方亟需用煤时,承运方需配合找船装运,及时装运到乌沙山电厂码头。出现托运认为承运方因工作失误导致拖延情况,每出现一次,扣除托运费5万元,以书面盖章文件为准。

6.合同期内承运方按调运计划运输,保证进度兑现率,如因承运方原因,使托运方车板交货的煤炭未全部运抵乌沙山电厂码头,需按每吨煤炭市场价赔付托运方。

7.因承运方原因造成发运量不足,无法享受到榆树湾煤矿最大优惠幅度的,实际煤矿结算价格和每月最大优惠幅度价格差价损失由物流商承担,差价损失计算方式为:未享受榆树湾煤矿最大优惠幅度的吨数*(该批次煤炭实际煤矿结算价格-该批次煤炭最大优惠幅度价格)

第四条 数质量监督

1.结算数量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乌沙山电厂码头进行水尺数量检测,并以此检验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承运方应做好运输途中数、质量管理工作,托运方将派人员进行监督。榆树湾煤矿车板交货数量(铁路大票计费重量)与乌沙山电厂码头到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水尺数量损耗不超过1.5%。

2.质量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到厂质量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结算依据,到厂质量检测热值不低于6000千卡/千克,硫分不高于榆树湾坑口化验硫分0.2%。

3.托运方车板交货数量(铁路大票计费重量)与乌沙山电厂码头到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水尺数量损耗超过1.5%部分,承运方需按照《煤炭采购合同》承担托运方煤炭损失(超出部分的全部煤款,包含运杂费、专用线费)。乌沙山电厂码头到港第三方质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6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价格降低0.1333元/吨,每增加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0.1333元/吨,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乌沙山电厂码头到港第三方质检硫分比榆树湾煤矿坑口化验硫分高0.2%以上时,超出部分,每超0.01%扣0.2元/吨,相应费用在物流费用中增减。到厂热值低于5800千卡/千克,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物流总包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物流总包费用及服务费收取标准

1.物流总包费用:本次报价为东平站发至乌沙山电厂码头到厂含税价(元/吨,含税9%)。包含东平站至乌沙山电厂码头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港口作业费、站台存储、火车装车、物流途中化验费、船运费等),另承运单位负责购买货物保险相关费用,按9%增值税税率开具物流总包发票。

(二)结算及付款方式

1.物流费用=物流总包到厂价*到厂验收数量+数质量考核。

2.双方核对物流总包数量和物流费,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按月或按旬进行结算确认,考核费用在全年最后一批次完成装运后,统一核算考核费用,中途结算暂时不统计考核费用,中途结算确认数量不超过已发运到厂数量的80%。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9%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托运方只负责按照承运结算单核对的数量和承运竞价成交价进行付款,其他费用一律由承运方承担。

4. 托运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212753286162P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

银行账号:3901150009000261837

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

话:0574-65855217

第六条 托运方权利与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对承运方物流总包费用的结算及付款。

2.应积极配合承运方做好发运过程中的货物交接工作,与承运方联系并协调物流运输过程中的验交事宜。

3.在承运方坑口、港口做好数量、质量检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承运方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托运方收取物流总包费用。

2.及时向托运方提供信息反馈,与托运方进行配合完成好相关协调工作。

3.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通知托运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与托运方协商解决问题。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确认数量日期从第一天开始在煤矿装运,除不可抗拒因素和托运方原因外,超出规定承运时间30天,托运方有权在此批次煤炭装运到厂后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经济损失。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经双方同意,托运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在煤炭承运没有完成前,承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因承运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的托运方经济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承运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托运方书面通知承运方的;

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承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托运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承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托运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承运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托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托运方、承运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托运方、承运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托运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承运方须在竞价结束前一次性交付1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否则该承运方竞价无效。承运方竞价成功后,承运方需一次性交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承运方竞价成功后,在合同签订前,其竞价保证金100万元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需一次性支付),如因承运方原因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实际进行物流总包服务,其保证金全额扣除。

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2025年榆树湾煤炭运输止(最晚不超过2026年1月31日)。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托运方执叁份,承运方执叁份。

六、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057465855259

3. 联系电话:

七、备注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