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313210-202504-035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港到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50,000
5. 发货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港
6. 到货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04-01 至 2026-01-31
9. 运距:40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4-12 14:37:23
四、竞价主要条款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煤炭购销合同,合同总量15万吨。根据大唐煤炭电子购销平台承运竞价结果委托XXXX公司负责2025年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电煤的物流运输及监管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数量
货物名称:煤炭
数量: 15万吨(年)
二、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监管起始地:榆树湾煤矿坑口
起运地:东平港
到达地: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三、托运方责任
1、托运方保证在发运前预付需发运计划量的全额货款及铁路运费给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铁路运销有限公司帐户,以便承运方协调发运装车。
2、在承运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救济措施;承运方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四、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承诺以优质的资源、完善的服务完成煤炭发运、堆存、接卸工作。及时提供煤炭在途的发运信息,最大程度的保证甲方的利益。
2、承运方有义务向托运方提供公司和运输工具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在承运本合同项下货物时上述证书和文件始终有效。
3、煤炭在装货港装运前,承运方需向托运方缴纳20万保证金。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4、承运方每月按托运方要求将煤炭从起运地运输至到达地并负责从坑口至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的全程监管工作。
5、承运方必须购买货物损失险,因货轮事故造成的所载货物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6、承运方有义务保证运输设备不会对煤质造成影响,若因此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7、如承运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设备、运输事故或其它影响船期和承运安全的事项,承运方有义务书面通知托运方。
8、承运方负责每天及时向托运方上报装港码头库存数量。
9、承运方应在合同期内按托运方调运计划要求数量组织运输,合同期内要求物流总包服务数量达到托运方要求数量。运输途中发生换煤,按换煤数量(由托运方认定数量)的【5】倍煤款数额由承运方赔偿,并追究换煤当事人法律责任。
10、承运方在交货日期内未完成矿方交货计划的量组织运输,视为主动放弃物流总包服务。造成当月合同量被取消,托运方可以扣除当月其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11、承运方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运输,同时负责物流总包全过程安全、环保管理,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在物流总包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环保事件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负责。
12、承运方需按托运方等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如磅单、行车轨迹等。
13、因承运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诉讼,托运方为实现本合同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均由承运方承担。
14、承运方积极协调矿方按照托运方要求进行兑现。
15、堆存费:因托运方原因,煤炭在东平港堆存超过30天后,由托运方承担东平港超期堆存费,以东平港实际发生超期堆存费用为准。
16、滞期费率:因托运方原因,当承运船只在托运方周边港口(邳州)停放超过15天后,滞期费率为0.3元/(吨·天)。
17、承运方承诺派3人驻港监督、协调发运工作,确保出矿煤质不低于5800大卡。为了更好的兑现所签煤炭,确保到厂质量与数量,如承运方能协调更高的矿装质量,到厂化验后热值大于5800大卡且小于等于5900大卡,最终结算质量每增加100大卡按5元/吨含税价结算奖励承运方,不足100卡按比例折算奖励;到厂化验后热值大于5900大卡,最终结算质量每增加100大卡按2*5元/吨含税价结算奖励承运方,不足100卡按比例折算奖励;到厂化验后热值小于5800大卡且大于等于5700大卡,最终结算质量每降低100大卡按5元/吨含税价考核承运方,不足100卡按比例折算;到厂化验后热值小于5700大卡,最终结算质量每降低100大卡按2*5元/吨含税价考核承运方,不足100卡按比例折算。当矿方发运热值低于5800大卡时,承运方协调矿方按照5800大卡对应出矿价580元/吨计算单卡价格为0.1元/卡根据实际出矿热值执行出矿价时,可免于考核。
五、质量与数量:
1、双方同意以到厂数质量验收结果作为合同货物质量验收、结算之依据。
2、承运方有权安排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对卸货、采样、制样及化验过程进行监督,并与托运方共同封存备查样。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第三方检验报告与到厂数质量验收结果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7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任何一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质量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同意将托运方到厂验收备查样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四方检验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4、双方有权对计量过程进行监督,如托运方、承运方对上述计量结果有异议,其有权聘请一家双方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对煤炭进行重新计量,该独立的检验机构作出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
5、双方约定煤炭运输损耗按1.7%执行,运输损耗计算公式:(出矿运单数量-到厂验收数量)÷出矿运单数量。如运输损耗超过1.7%时,承运方需承担托运方相应损失(超出部分的全部煤款及相应的铁路运费)。
六、物流运输及监管费用
物流运输及监管费用包含:港杂费: 元/吨(根据实际港杂费明细确定),
防尘费: 元/吨,运杂费: 元/吨,船运短倒入厂费: 元/吨,
全程监管费: 元/吨。
七、结算方式
物流运输及监管费用采用一票方式结算,托运方收到货,且双方确认质量、数量后托运方开具结算单,确认无误后承运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托运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现汇结算。
八、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向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史少华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