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2210-202507-207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光明街1号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5-07-18 至 2025-07-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全月加权平均值。2.结算数量:全月买方验收数量。3. 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4. 结算方式:全月加权进行结算,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5.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发票销售方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票信息一致。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7-17 16:41:5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 | <2,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0.5 | ≥0.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5.奖惩标准
褐煤本项目采购的燃料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3000千卡/千克褐煤(汽运一票结算)
一、本竞价项目需交纳投标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16:00前。不交纳投标保证金,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连续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开具履约保证金保函并交至买方。保函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保函开立银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因供货方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小于60%的,按照合同兑现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结果保留到个位),剩余部分予以扣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装车盖帽等现象,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但未参与最后一轮报价,或参与第二轮报价未能中标者,待当期竞价采购工作完毕后,即可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或者继续滚动使用。中标供应商能够按期组织发运,待合同执行完毕,即可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或者继续滚动使用。
二、买受人根据生产情况通知出卖人装车,未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不允许装车、发运;出卖人不得参与、干涉采制化,严禁与买受人数量和质量验收人员接触,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出卖人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买受人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如出卖人筹煤不及时,买受人可随时终止合同执行。出卖人接通知可以装车时,发运前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通知内容要有出卖人信息、装车及发运时间、发站、车数、吨位、出矿煤质指标(包括热值、硫、全水、挥发分、灰熔点等)。如果提供的指标与到厂化验数据差别较大,造成买受人生产出现问题,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提请各供应商注意:1、需要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缴纳竞价服务费。2、根据自己实际供应能力及成本情况,认真申报参与竞价数量及价格。一旦成交,必须组织发运,否则按照供应商评价及管理制度严肃考核。多谢!
煤炭购销合同:以下为合同样本,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签约时间: 2025年 月 日
买受人(买方):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 签约地点:珲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
2. 交货期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褐煤 |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 |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可通过再次竞价采购招标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褐煤 | 3000 | 24 | 50 | 45 | 0.5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视为卖
方违约,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因上述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终止24小时内在《合同废止通知单》签字、盖章确认,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废止合同,在废止合同后,后续到厂的煤炭,买方拒收,所发生一切费用及货物损毁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买方需求的,则买方可单独终止该合同,并按(2)条款处理。
(4)卖方在装车前应清净车底,车内严禁装载煤泥、冻块,应保证煤车各处质量均匀、上下一致。在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退货,同时用摄影、摄像或通讯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①车内上、下部煤炭颜色、或粒度、或湿度出现明显差异时,则认定为上、下装载不一致,属故意掺杂使假。②煤炭质量明显不符合买方标准要求的。
(5)若买方给予明确退货意见时,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办理退货手续。
(6)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双方须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卖方同意退货或买方不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卖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在24小时内负责清运离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清运,每迟延一日,向买方交纳存放费一万元。
(8)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后未派人到达煤炭存放现场确认,双方通过通讯协商同意买方的数质量处理结果,卖方应向买方发函同意处理结果,双方应尽快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9)因煤中杂物较多或质量较差,影响上煤、影响发电、供热或造成设备损坏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买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卖方均予认可。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数量、质量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 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执行煤炭到厂含税热量单价计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元/吨) |
褐煤 | 3000≤热值 | 中标价格 | 全月加权平均 | 中标价格*3000千卡/千克 |
2700≤热值<3000 | 中标价格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200≤热值<2700 | 中标价格-0.0045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热值<2200 | 中标价格-0.0145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当入厂验收生物质燃料(脱膜菌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热值小于1800 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拒收和终止后续煤炭发运。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元/吨) |
褐煤 | 热值 | 3000≤热值 | 1千卡/千克 | 0.00000元/兆卡 | 3000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热值 | 2700≤热值<3000 | 1千卡/千克 | 0.000015元/兆卡 | 3000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热值 | 2200≤热值<2700 | 1千卡/千克 | 0.00002元/兆卡 | 2700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热值 | 热值<2200 | 1千卡/千克 | 0.00003元/兆卡 | 2200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 结算及付款
1. 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全月加权平均值。
2. 结算数量:以买方汽车衡称重为准,全月以买方验收数量为准。
3. 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4. 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
5. 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或汇票。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7. 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六、 卖方承诺
1. 卖方有义务在供货前及时了解买方煤炭质检标准,卖方相关人员出现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即视为已全面了解和接受买方煤炭质检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维持正常的购买秩序,按买方要求供货送货,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买方的购买秩序,如有违反买方有权随时买方解除本合同。
3. 卖方必须保证所送煤炭质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煤炭无人为掺水、掺沙、掺土、掺石头等掺杂使假行为,否则买方有权利不支付煤款,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4. 卖方不得在交货地点堆放任何与本合同项下无关的物品,更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否则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所有法律后果由卖方承担。
七、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三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生物质燃料(脱膜菌袋)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买方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
2. 因卖方提供的生物质燃料(脱膜菌袋)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生物质燃料(脱膜菌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包括买方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在合同签订之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三万元(人民币),不缴纳投标保证金,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连续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开具履约保证金保函并交至买方,保函金额为三万元(人民币),未按要求开具履约保证金保函的,视为违约,按合同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2)保函开立银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
(3)保函性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4)生效时间:保函开具日(卖方中标后合同签订之前)。
(5)保函有效期限:自保函生效日起至合同截止日期后90天。
(6)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向银行索赔:
① 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
② 卖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6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60%,按照合同未兑现百分比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如因买方因素影响发运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则不予考核。
③ 卖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现象,并经确认,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
④ 卖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
(7)保函原件处置
① 保函原件由买方保管,卖方不得申请注销或减额;
② 期满无争议: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在保函失效后10日内将原件退还卖方。
(8)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本合同要求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九、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三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发生变更而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07月31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本合同单位名称及分页骑缝处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6.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 汽运煤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规定路线和限速标识行驶,听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煤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在厂内违章行车、停车、超速行驶。
8. 汽运煤运输入厂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顶盖或苫盖篷布(防尘网),且篷布(防尘网)要求完全覆盖不留缝隙捆扎牢固,防止造成遗撒或扬尘污染,保证符合环保管理相关要求。
9. 因卖方汽运煤车辆及人员责任在我公司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由卖方负责。
10.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买方执3份、卖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珲春热电分公司
2. 联系人:李东
3. 联系电话:0433-7543203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