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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YD-717143-202508-045]大唐延安热电厂竞价公告


大唐延安热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717143-202508-045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到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唐延安热电厂(姚店镇)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

5. 发货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

6. 到货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唐延安热电厂(姚店镇)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08-16 至 2025-12-31

9. 运距:319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8-16 14:47:00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定义

1.采购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唐延安热电厂”)。

2.竞价投标单位:通过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审核,符合本次投标资格的运输单位。

二、 投标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

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号项为必备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投标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在开标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招标单位联系人,或在开标前将投标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给招标单位联系人或指定邮箱。(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电话:闫瑜波0911-2703085或李文龙0911-2703083;纪委监督电话:09113062邮箱号:dtyardcnjz202409@163.com或dtyardcymh202409@163.com)。

三、服务范围和调运要求

本次承运竞价涉及延安热电厂保供工作,事关重大,各承运单位报价时,务必慎重考虑,量力而行。

承运单位报价前需充分与电厂、矿方进行沟通,确保有实力、有能力拉运矿方煤炭到厂,中标后负责与矿方商谈一切事项,包括数量、质量差,协调矿方加量。如解决不了以上问题,中标后出现拉运不出煤,调运量不够,电厂有权冻结其一年在大唐陕西发电公司投标资格。

1.服务期限:2025816日至20251231日。

2.承运数量:本次招标量以每月计划量为准,无最低保底量。

3.承运单位负责由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至大唐延安热电厂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的煤车组织及拉运工作,安排现场负责人驻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大唐延安热电厂,承运单位按照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煤炭发运计划组织汽车煤发运,配合厂矿进行煤炭装车、煤炭验收等。发生违反《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的承运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将按照办法对承运商进行停用(包括“冻结”和“黑名单”)。

4.承运单位负责运输车辆队伍的管理,并使用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合法车辆,中标单位组织的运力信息需录入物流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承运车辆纳入统一监管,对未纳入平台监管的车辆,大唐延安热电厂将禁止入厂。运输车辆必须熟知和遵守大唐延安热电厂的《煤质异常管理规定》等,服从煤场人员的调度管理,发生违反上述制度的责任由承运单位承担。对发生丢煤换煤、掺杂使假或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罚没本车次运费,并对承运单位予以本车次煤炭合同价10倍的罚款。

5.承运单位在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至大唐延安热电厂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的拉运中必须对煤炭数量进行承包,执行期内承运数量以矿发计量的数值为准,到厂数量和矿发数量的量差按实际煤款,从运费中扣除,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6.承运单位在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至大唐延安热电厂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的拉运中必须对煤炭质量进行承包,结算期内到厂加权热值与矿方煤炭化验热值相比较,若相差50千卡/千克以内,由电厂承担,若相差大于50千卡/千克时,超出50千卡/千克差额部分由承运单位承担,结算时按照电厂与矿方煤炭含税结算单价/入厂加权化验热值×(矿方煤炭化验热值-入厂加权化验热值-50千卡/千克)×到厂量,从运费中予以扣除。

7.承运单位义务:

7.1中标承运单位在延安热电厂竞拍成功后2天内无法启动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煤炭拉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取消其拉运资格,并在大唐陕西公司系统内冻结一年竞价资格。因电厂原因或矿方停工停产、检修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启动拉运量,可免除相关责任。

8.承运单位负责协调矿点发运量,确保矿点发运量与到厂量足量兑现。

9.要求使用新能源侧翻车辆承运。

10.承运单位所有的电煤拉运车辆信息需在云驿调运系统上进行登记录入,因电煤拉运车辆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运单位负责承担。

11.承运单位负责汽车运输时电煤拉运车辆必须安装与大唐延安热电厂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1)配套监控设备由中标单位组织采购安装,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承诺每辆运煤车辆安装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未安装车辆不得入厂。

(3)在拉运途中如出现摄像头遮盖、摄像头取景位置偏移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每拉运一次,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

四、竞价结果的确定

1.本条线路根据投标报价最终结果,由低到高确定一家承运商为本次中标单位。若投标报价两家及以上单位相同时,在大唐延安热电厂服务年限长、业绩优秀的单位优先。

2.若中标单位拒不执行或存在中标单位弃标,则按照投标最终结果由低高顺延确定运输单位。中标单位2日内无法启动中煤拉运(电厂原因或矿方停工停产、检修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启动拉运量,可免除相关责任),视为主动放弃承运,电厂按照投标最终结果由低高顺延确定下一个运输单位,考核条款按照第7条执行。

3.若中标单位中标4日后兑现率达不到80%以上或中标6日后兑现率达不到90%以上,电厂有权取消其承运资格,电厂按照投标最终结果由低高顺延确定下一个运输单位,考核条款按照第七条执行。

4.投标单位要充分考虑与大唐延安热电厂承运合作关系,原则上不允许同一家承运单位在同一期间内承运大唐延安热电厂两项及以上承运或短倒业务,若同一家承运单位在同一期间内中标承运大唐延安热电厂两项及以上承运或短倒业务,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中标单位的承运资格。

5.竞价结果最终由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6.网上报价时间:以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要求时间为准。

7.第一顺位承运单位终止合同后,采购单位根据招标结果,由低到高依次与报价在限价范围内的承运单位按照最低中标价进行谈判,谈判最终确定价格不得高于次低价。

8.本次招标运输线路如下表:

序号矿点接收电厂
1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简称:大唐延安热电厂)或指定附近收货地点

五、投标保证金

1.大唐延安热电厂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免除因报价方不履行诺言或违反竞价过程有关规定而对自身造成的风险。

2.本次投标保证金50万元(伍拾万元)。投标单位须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保证金转入大唐延安热电厂帐户(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投标单位在大唐延安热电厂账户有足额保证金的本次无需缴纳,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

单位名称: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

账户: 2609080609022100608

大额支付行号:102804090049

3.此次招标工作结束后,未选中的投标方保证金,由投标方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经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确认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六、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如约完成本标段而为大唐延安热电厂提供的履约担保,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需在煤炭拉运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大唐延安热电厂帐户(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

2.本标段履约保证金50万元(伍拾万元)。

3.各投标单位在报价前,一定要深入调研运输市场,充分考虑厂矿装卸、过衡等费用因素,考虑淡旺季、国家及地方政策因素对运输价格的影响,报价包含以上因素。中标单位价格一旦确定后履约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出现违约现象,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取消其拉运资格。

4.中标单位正常履约结束后,在接到书面申请(或说明)后,由大唐延安热电厂返还履约保证金。

5.中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给大唐延安热电厂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从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弥补损失。

(1)投标单位在中标后不按大唐延安热电厂规定签订电煤承运合同,扣除保证金50万元。

(2)在电煤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未加盖篷布发生煤炭抛洒、扬尘,造成大唐延安热电厂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由承运方全部承担);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路政、环保各方关系,给大唐延安热电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并取消其运输资格。

(3)运输管理不到位,发生丢煤换煤、掺杂使假,相互之间哄抬运价,扰乱市场行为且处理不力的。

(4)私自以大唐延安热电厂名义外运电煤的,并取消其运输资格。

(5)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煤质异常或发生不安全事故,给大唐延安热电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并取消其运输资格。

(6)不遵守大唐延安热电厂、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运输管理纠纷,造成拉运矿点停止2天以上的,取消其运输资格。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工作人员的,并取消其运输资格。

七.拉运兑现率要求:承运单位在当月拉运中,累计4天兑现率低于日调运计划的80%或累计6天兑现率低于日调运计划的90%,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取消其拉运资格,扣除保证金50万元。因电厂原因或矿方停工停产、检修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拉运量不足,可免除相关责任。

八、清洁能源运输量占比:要求使用新能源车辆承运,若中标单位清洁运输占比未达到100%,煤款结算时每吨降低10元/吨,同时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九、投标相关要求

1. 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网上报价(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dtrlcg.com)。经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资质审查通过的运输单位,注册成功后在承运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提交报价。各种投标资格及有关材料在开标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招标单位联系人,或在开标前将投标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给招标单位联系人或指定邮箱。(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电话:闫瑜波0911-2703085或李文龙0911-2703083;邮箱号:dtyardcnjz202409@163.com或dtyardcymh202409@163.com)。

2.投标方报价为含税运费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增值税税率为9%)。

3.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投标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2)发生相互约定串通报价现象。

(3)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大唐延安热电厂报送 “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所带“*”号项资质的投标单位。

(5)其它违反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况。

4.在出现不可抗因素影响拉运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按大唐延安热电厂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的格式签订承运合同。

十一、付款方式

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大唐延安热电厂次月在收到承运单位增值税专用运输发票、结算单据后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十二、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附件1: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

1 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1.1 煤质异常的范畴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视为煤质异常;如有超出下列范围的情形被疑为异常的,经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范畴。

1.1.1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2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大块煤块超过100mm造成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3 车辆严重超载,毛重超过60t。

1.1.4 有分层装车现象。

1.1.5 煤质颜色异常。

1.1.6 煤场宏观验收确认煤质异常。

1.1.7 煤质发生变化,与以往同一矿点煤质明显不同。

1.1.8 来煤造成采样装置堵塞或宏观验收发现有煤泥。

1.1.9 煤质水分过大,沿车厢滴水、沿车厢流水成线。

1.1.10 其他被认定为煤质异常情况,如现场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发现同一车煤存在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或同一批次来煤现场检测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

1.2 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

1.2.1 汽车煤到厂后,由采样人员在现场目测宏观检查,查看煤质情况和装车高度。到卸煤沟卸煤时,由煤管人员查看过衡重量、卸车情况。对于存在煤质异常的,根据车辆掺杂使假情况按照本规定5.3处罚标准执行。

1.2.2 煤质异常时,采样人员或煤管人员立即向班长汇报情况,班长到现场确认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共同到现场进一步确认煤质情况。

1.2.3 燃料质检部宏观验收发现煤质可疑、分层装煤、铺底、明显人为掺杂使假或偷换煤行为时,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到场。当三方到场后由煤管人员对异常处理过程进行录像(扣吨、采样、送样过程),首先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向燃料物资部提出扣吨意见,若三方均同意,则按照意见进行扣吨(当天该批次后续车辆每车均按照该意见进行扣吨,并在煤质异常处理单上三方签字确认),并对异常部分采取人工样,当市场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均以最低热值作为结算依据,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人员在15分钟内未到场,则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视为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同时执行“本规定5.3相关条款进行热值结算处罚”。当燃料物资部人员无法到场,由其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可电话告知其扣吨意见,再由其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处理,协商期间现场停止该批次接卸工作。当三方意见存在分歧时,由燃料物资部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协商期间燃料质检部停止接卸该批次来煤,最终协商意见仍不统一,则按《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上限执行。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1.2.4 在联合采样过程中,现场人员(包括供应商或承运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

1.2.5 宏观检查发现煤堆里有明显的煤质差异(颜色、颗粒度、煤种、水分等)时,重点选择车厢底部、煤质不好的位置进行检测,同时与来煤合同热值、品质较好部位的煤热值进行对比。若同一辆车来煤热值偏差小于等于268kcal时,则认为该车煤质偏差在市场煤标准的合理范围内,可直接推入卸煤沟。若偏差超过268kcal时,由燃料质检部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在煤质异常部位进行人工取样。取样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方进行。

1.2.6 夜间来煤异常时,若采样阶段发现异常,可直接办理退煤至次日白班进行处理。若卸煤过程发现异常,联系燃料质检部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为不影响当日24点统计工作,将异常煤车卸煤进行扣吨处罚后正常过衡、打印磅单出厂。扣吨按照本标准5.3.3相关条款进行。

1.2.7 对来煤中有大块煤、石块、煤泥、滴水等情况时,现场煤管人员有权按照制度进行扣吨。扣吨情况由煤管人员在《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在每车扣吨1吨以上时,除过填写《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还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单》。

1.3 处罚标准  

1.3.1 当来煤宏观验收发现有铺底、掺杂使假时需进行人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通知燃料物资部,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共同到现场确认煤质情况,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人员无法到场,由燃料物资部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采完煤样后立即送至制样间摄像头下方保存。次日对异常批次的机采样、人工样两个样分别制样、化验。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小于等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机采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制样班、化验班做好机采样、人工样的煤样留存,特别是人工样的煤样留存备查。

1.3.2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由煤质主管启动入厂煤热值异常流程,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由燃料质检部主任审核,主管厂领导批准。

1.3.3 燃料质检部对新招标入厂的市场煤进行机采样和人工采样(随机抽取该批次某一车进行人工采样),当其中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提醒燃料物资部对该供应商或承运商警告一次;当该合同执行期内发生第三次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再次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时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在同一合同期限内燃料质检部拒绝接收该批次煤(三方到位及执行过程的相关要求按“5.2煤质异常处理过程执行”)。若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500kcal/kg时,燃料质检部有权拒绝接卸该合同后续来煤。

1.3.4 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吨时,扣吨依据为:当车辆铺底小于1/10时,扣吨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10-1/5时(不包含1/5),扣吨5-1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5-1/4时(不包含1/4),扣吨1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4-1/3时(不包含1/3),吨15-2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或超过1/3时整车没收。

1.3.5 出现煤质异常情况,做扣吨处理时,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做好现场影像资料与相关资料收集,煤场主管统一保存3个月。

1.3.6 若因特殊情况必须退煤时,由煤管人员填写《退煤处理申请单》,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可办理退煤操作。

1.4 入厂煤煤质检查

1.4.1 含矸量检查:

入厂汽车煤中含矸量较大时,对异常部位进行人工采样。

1.4.2 杂物检查:

1.4.2.1入厂汽车煤中不应含有杂物(矸石以外的其他非原煤物体),对于含有杂物的车辆应责令司机清理带出煤场,同时根据杂物多少进行扣吨处理。

1.4.2.2含木块、铁丝、砖头、泥块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除0.1吨。

1.4.3 含水量检查:

1.4.3.1入厂煤车有滴水现象扣除0.1吨/处,有滴水成线扣除0.2吨/处。

1.4.3.2对于人为掺水车辆,视情况1-5吨。

1.4.3.3煤车在煤场内被发现恶意放水,扣除10吨,并将责任车辆纳入黑名单。

1.4.4 规定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副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主管5吨及以下;主任15吨及以下,超过15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附件:2.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的停用和启用

第五章 供应商的停用和启用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停用包括“冻结”和“黑名单”两类。对于列入“冻结”和“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统一管控平台予以公示,在录入、查询、选取相关供应商时(包括供应商维护、采购计划、日调运计划、合同管理等模块)予以警示,采购单位对供应商仍在履行中的合同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经本单位煤炭采购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的“冻结”

(一)供应商被冻结后,在冻结范围内不准参与竞价报价、不得列入采购计划和签订合同。

(二)采购单位手动冻结

各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对供应商进行冻结,情节严重的,可申请在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冻结。采购单位经综合评估确定不进行冻结的,必须经本单位煤炭采购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分别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也可视情况直接对供应商进行冻结。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单位也可根据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的不良行为(含竞价服务费欠费)向集团公司申请冻结。

1.年度内累计2次报价不实(价格明显偏高)、成交后无故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约的;

2.由于供应商原因合同兑现率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的;

3.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资质条件不再满足要求、存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可能性的;

4.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应该冻结的。

(三)统一管控平台自动冻结

1.供应商连续一年未和集团公司内企业开展业务的,自动进入冻结状态(不包括为统一管理需要入库的煤炭企业集团)。

2.供应商月度、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自动冻结。

(四)冻结期限

1.采购单位申请对供应商冻结的期限为2-6个月(具体由各单位在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接冻结的供应商,冻结期限为6-12个月。

2.供应商在连续12个月内,月度评价累计第一次为不合格的停用2个月,累计两次及以上为不合格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供应商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冻结期限为12个月。

3.连续一年未开展业务的,冻结期限至供应商或采购单位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4.因欠缴竞价服务费冻结的,冻结期限至服务费足额缴纳后止。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采购单位及分子公司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将其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经分子公司复核后,报集团公司认定,并在集团公司法务系统中备案。采购单位、分子公司经综合评估确定不申请列入“黑名单”的,必须经分子公司煤炭采购决策机构研究同意。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禁止其列入集团公司系统的采购计划,或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与竞价报价、签订煤炭合同等。

(一)因合同签订或履行,给集团系统相关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50万元或造成缺煤限负荷、影响安全生产等不良后果的;

(二)竞价过程中串通报价,或恶意压低报价后不签约或履约率不足30%;

(三)弄虚作假或违规准入造成不良影响,给采购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

(四)贿赂、威胁、恐吓企业相关人员的;

(五)违反商业道德,恶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给采购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5万元;

(六)符合集团公司《合同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认定标准的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的启用

(一)冻结的供应商再次启用,须积极完成整改,并在冻结期满后由采购单位或被冻结供应商提出申请,按照程序重新准入。因欠缴竞价服务费冻结的供应商,服务费足额缴纳后自动启用。在冻结期限内需提前解冻的,应由原冻结单位的上一级(直至集团公司)批准解冻。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再次启用,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均通过统一管控平台进行,有关审批流程和材料的上报备案也通过平台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黑名单”、“灰名单”的认定标准、使用和退出等内容均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

2. 联系人:李文龙

3. 联系电话:0911-2703083

六、备注

七、附件

八、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