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17117-202510-282
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交货日期:2025-11-01 至 2025-11-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卖方所供为原矿煤的,还需提供原矿煤过磅单,作为结算资料之一。2.付款方式:现汇付款方式。3.增值税发票开票买方信息:单位名称: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00067154907XN地址、电话: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煤电工业园区029-38065032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2604030809200035204。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10-31 17:55:42
四、质量标准
|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200 | <2,200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5 | ≥3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点(ST) |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彬长公司市场煤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17117-202510-282
彬长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市场煤竞价须知
(一)采购单位: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二)交易平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网上一次含税报价
2.报价截止时间: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报价结束时间为准。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未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
(2)发生平台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情形的;
(3)报价高于最高限价。(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述相关资料。
(5)其他违反平台交易规则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煤采购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资质要求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采购单位联系人;或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154206175@qq.com(联系人及电话:李黎明, 02938065597)。
纪检监督人及电话:李丹,029-38065069。
(五)竞价保证金
1.缴纳时间及收款账户:
参与竞价单位需在报价时间截止前,向采购单位缴纳竞价保证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竞价单位取消其资格。
竞价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
帐 号:2604030809200035204
大额支付行号:102795740101
2.此次竞价工作结束后,未竞价成功的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采购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竞价单位应积极配合。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2.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
3.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4.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5.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二、市场煤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5年11月0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 (原矿煤) | 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1.5 | 1.5 |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调运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用煤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合同兑现率以实际供应数量为结算依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 混煤 (原矿煤) | ≥3200 | ≤18 | ≧25 | ≤2.5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1)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卖方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2)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3)卖方全部拉运车辆无法满足我厂的运输要求时,买方有权立即暂停其拉运资格,并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卖方需根据买方最新要求进行调整执行,例如要求全部新能源车辆拉运);所有车辆必须标吨拉运,禁止超限超载。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及买方电厂汽车运输管理制度,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全程用完整的帆布将车厢覆盖严密,进入采样区域后方可揭开。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制式封条与铅封;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后要遵守厂规厂纪,运煤路及厂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避免扬尘及抛洒。为加强监管,运输途中和在电厂区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卖方自负,与买方和收货电厂无关。由于卖方车辆在运输途中未加盖篷布造成煤炭抛洒、扬尘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处罚款由卖方承担。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若到厂数量大于发货数量,以发货数量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1.1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1.2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2.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煤场管理制度》),掺杂使假或违反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
2.1汽车运输时,严格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纯电/氢能)(清洁运输占比100%)。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熟悉买方的《煤场管理制度》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煤场管理制度》的相关考核,对于违反《煤场管理制度》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2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卖方拉运车辆应严格按照大唐陕西公司及彬长公司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矿点装车;出现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按要求进行处罚:(1)卖方运输车辆拉运过程中出现装完煤后启用视频监控系统,经核查,装载煤炭为合同约定原矿煤,第一次扣罚煤款1000元,第二次扣罚煤款3000元,三次及以上每次扣罚煤款5000元。如装载煤炭为非合同约定原矿煤,将视为车辆掺杂使假偷换煤,买方按《煤场管理制度》进行处罚。(2)卖方运输车辆拉运过程中出现全程未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将视为运输车辆掺杂使假偷换煤,卖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按《煤场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交货完成后(批次),即视为该批次完成交货标准,煤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买方。
2.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粒度大、加水时,买方(厂内)经宏观初检有权按照其制定的《煤场管理制度》扣减煤量等内容执行(扣至零为止),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管道煤、新疆煤、低灰熔点煤种、煤泥、铁块、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加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卖方配合处理以上供应问题时,在接到买方通知1小时未到场或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无理耍赖等行为,买方扣减卖方结算款10000元。
2.4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一票、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 [(千卡/千克)×吨] | 月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税率13%) | 
| (原矿煤) | ≥3200 | 月度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3200千卡/千克含税基准价格**元/吨(不含税: **元/吨、税额**元/吨),双方实行含税一票结算(税率13%)。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 3100≤Qnet,ar <3200 | 1-100 | 0.001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3000≤Qnet,ar <3100 | 1-100 | 0.001 | 合同周期 | |
| 2900≤Qnet,ar <3000 | 1-100 | 0.002 | 合同周期 | |
| 2700≤Qnet,ar <2900 | 1-100 | 0.002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 
| 2200≤Qnet,ar <2700 | 1-100 | 0.003 | 单批次 | |
| Qnet,ar<2200 | - | 1元/吨结算 | 单批次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减额 (价格或比例) | 扣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 混煤(原矿煤) | 硫分St,d(%) | >2.5% | 0.01 | -0.3元/吨 | 2.5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水分Mt (%) | >18% | 1% | -1元/吨 | 18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挥发分【Vdaf】 (%) | <25% | 0.01% | -0.02元/吨 | 25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5.0元/吨 |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10.0元/吨 |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15.0元/吨 |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20.0元/吨 | 
| 到货率≤50% | 结算单价下浮30.0元/吨 | 
(二)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因买方煤炭需求变化导致的实际煤炭接收量/需求量小于合同计划采购量/月度计划采购量时,买方需提前3天通知卖方暂停供应,卖方需无条件执行上述通知要求。该情形下,买方可免除卖方就本条所述的“数量调整价格”考核,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
卖方所供为原矿煤的,还需提供原矿煤过磅单,作为结算资料之一。
2.付款方式:现汇付款方式。
3.增值税发票开票买方信息:
单位名称: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1000067154907XN
地址、电话: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煤电工业园区029-38065032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2604030809200035204
备注栏(内核电厂必须有):彬长电厂
(六)履约保证金
1.卖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卖方成交后未办理竞价保证金退还的,卖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
(1)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
(2)卖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
(3)卖方所供煤炭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种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4)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卖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且所供煤炭质量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还申请,由买方无息退还。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赔偿。
2.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当日批次电煤煤款不予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卖方在运输及交货过程中损坏买方的设施应予以原价赔偿。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附则
1.竞价成交单位按采购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于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购销合同签订。
2.竞价公告所涉《彬长电厂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彬长电厂煤炭运输管理办法》《彬长电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HR-HQL6] 为煤炭购销合同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需竞价成交单位一并阅读签字,竞价成交单位自愿遵守上述制度相关要求。
3.本办法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李黎明
3. 联系电话:02938065597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