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123-202512-004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就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哲里木站到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薛家站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30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哲里木站
6. 到货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薛家站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12-04 至 2026-03-31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12-05 08:30:13
四、竞价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流程
1、运输货物
运输货物为:煤炭。
2、运输路线
哲里木站到薛家站。全程由乙方负责高效、安全的多式联运服务。
3、乙方前期筹备与调度
甲方向乙方发送运输指令,包含发运地地址、目的地地址、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货物详情、运输数量等详细信息,乙方接收运输指令后,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配备符合运输条件的集装箱至少300只、足够的吊车、叉车以及平板车等设备,由调度中心调度员通过智能调度系统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并将上述运输计划发送至各运输车辆驾驶员。
4、装货作业
乙方集装箱按时到达装货位置(锡林浩特东),接受库区工作人员的例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在库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库区工作人员使用特种车辆将货物装入敞顶集装箱内。装载完成后,驾驶员从库区工作人员处拿取发货单、装箱单、磅单等相关单据,仔细核对单据内容。同时,检查集装箱的施封情况和箱门关闭情况,确保无误以保障运输安全。驾驶员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将相关单据、箱号、封签号等关键信息发送给调度中心,以便调度员实时掌握运输动态。
5、铁路运输
驾驶员操控车辆,按照预定运输路线前往铁路货运站,途中保持与调度中心的联系,报告行驶情况及预计到达时间。车辆顺利抵达铁路货运站后,配合铁路部门完成装火车作业,随后依托铁路网络安全运抵目的地。铁路运输时间以铁路95306系统的时间为准,铁路运输段的风险及责任由铁路承运方承担,乙方仅负责与铁路承运方协调对接。
6、其他
货物到达薛家站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对货物数量进行验收,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合格。货物内在质量、货物市场价格的涨跌等因素与乙方运输服务无关,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二条 运费的支付
1、运费标准:哲里木站到薛家站,站到站费用为xx元/吨(包括自备集装箱排空费、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汽车短倒+两端装卸作业费,通辽北站某一装车线-薛家国铁运费)
结算数量:以到薛家货票运输吨数为准。
结算方式:xx元/吨×货票运输吨数。
结算时间:结算与支付时间:双方同意每月设置两个固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节点分别为每月3日及18 日。乙方应于每个结算节点日前汇总该周期内(例如:每月3日至17日和上月18日至次月2日)所有已完成的运输任务对应的货票等单据,与甲方进行对账。 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即电汇)方式,将核对无误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特别约定:上述约定,在任何结算周期内,若经双方对账确认的累计应付运费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本数),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立即支付该笔款项,而无需等待原定的结算节点。该笔支付后,新一轮的结算周期重新计算(15天为一个结算周期);1月受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影响支付滞后,集团公司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支付费用;甲方不得以承兑汇票等非现汇方式支付任何款项。
2、如遇国家或铁路政策调整、燃油价格波动超过10%、运输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就运费标准重新协商。协商期间乙方有权暂停运输服务,新运费标准确定前甲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乙方留存一份。
2、每次运输货物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发送运输指令,包含发运地地址、目的地地址、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货物详情、运输数量等详细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上述运输指令存在变更,乙方应立即以微信、电话、书面等方式告知乙方,如因甲方发送的运输指令有误、不全面、或未及时告知乙方变更后的运输指令,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通过 QQ、微信、手机号、座机号、书面形式等给乙方发送的运输指令均视为甲方的作业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保证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乙方运杂费的结算付款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留存一份。
2、乙方负责:①负责提供自备集装箱,到锡林浩特东接货。②负责哲里木站接货。③负责将集装箱倒运至通辽北站某一装车线。④负责集装箱卸车及清理冻煤。⑤负责在通辽北站某一装车线装车作业。⑥负责通辽北铁路代缴费及请车发运等工作。
2、乙方接收甲方运输指令后,应立即与甲方确认运输事项。乙方优先为甲方安排用车(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并按委托要求落实操作事宜(如理货、汽代、出库计划、运输计划、以及集装箱冻煤清理、防冻液的喷涂等工作)。
3、乙方接收甲方运输指令后,及时选择符合要求的车辆,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准时运至指定目的地。乙方安排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格驾驶执照,具备良好驾驶经验,熟悉运营道路及路况,并配备有移动电话,保持联络通畅,驾驶人员应能够提供安全驾驶、诚信守时、普遍认可的服务。乙方足额、全面地为所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
4、乙方应保证每次装货数量,但客观原因如工厂、道路、天气、装卸等导致的运输困难除外。
5、如因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导致运输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若货物在交货之前因乙方责任产生的货车延期占用费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交付货物保证金。为保障本物流运输的顺利执行,保障所运输的煤炭质量应与在装货地装载的煤炭的质量保持一致,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煤炭损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失,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00000 .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作为本物流运输项目保证金,待本项目执行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项目保证金。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并付款,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3、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排空费、装卸费、运输费、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4.运损处理:运损在1.2%内由甲方承担,超出1.2%部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运损超出1.2%以上时,乙方须按当月拉运煤炭对应的煤款单价与运费单价之和作为赔偿单价,(不足1吨按比例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火山喷发、雪灾、干旱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禁令)等;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检疫限制等;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如核事故、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3日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25年12月04日至2026年03月31日。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再合作,甲方应结清所有费用。如双方继续合作,则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2、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3、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该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作为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等各种材料及法院法律文书的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7日及时告知对方。如因载明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或者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提前终止,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终止合同。
5、本合同附件(如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扫描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
2. 联系人:魏三虎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
八、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