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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JD-717138-202602-115]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17138-202602-115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就2026年02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富辰1路1号

4. 交货日期:2026-02-19 至 2026-02-27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卖方所供为原矿煤的,还需提供原矿煤过磅单,作为结算资料之一。2.付款方式:现汇的付款方式。3.增值税发票开票买方信息:单位名称: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528078641086W地址、电话: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富辰1路1号、0913-8220096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东新街支行 61001648315052500135。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2-13 08:27:2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500

<3,000

收到基全硫St,ar

%

<0.8

≥1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4

≥16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市场煤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2026-3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市场煤竞价须知

(一)采购单位: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二)交易平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网上一次含税报价

2.报价截止时间: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竞价截止时间为准。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竞价情形的;

(2)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3)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述相关资料。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煤采购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资质要求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本人投标的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330528224@qq.com(联系人及电话:张铭 19945248813)。

纪检监督人及电话:杨进远,0913-8220033。

(五)履约保证金

1.缴纳时间及收款账户:

卖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0元/吨。

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东新街支行

号:61001648315052500135

大额支付行号:105798200037

(六)其他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2.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

3.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4.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5.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二、市场煤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买方收货人为: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6】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27】日。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供煤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矿点
(产地)
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万吨)
混煤3500 八里店富平电厂2月27日前1

(1)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月度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前提前【3】日通知卖方。具体月度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卖方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交货数量的110%,双方需另行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3)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品种煤质指标
全水灰分挥发分硫份基准发热量灰熔点哈氏可
磨指数
粒度备注
Mt %Aar %Var %St,ar %Qnet,ar kcal/kgST ℃HGImm
混煤3500≤14≤2819~30≤0.83500115050~600~50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备注:所供煤炭中所含微量元素不得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Qnet,ar<(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基准发热量3500kcal/kg;

St,ar>(基准硫分+0.2%),基准硫分0.8%;

Mt %>(基准全水+2%),基准全水14%;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本合同仅限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煤炭购销业务,采用公铁联运方式运输的,如卖方需通过第三方完成铁路运输的,需事先向买方履行报备手续。报备后,方可通过第三方履行交货义务。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电厂衡器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

2.质量以收货电厂的化验结果(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作为验收依据。若卖方对化验结果有争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共同将备查样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化验仲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仲裁结果仅作为产生纠纷当日及取样当日燃煤的结算依据。  

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见附件)等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煤炭价格机制

4.1 结算价格

合同结算价格按如下公式计算:结算价格=合同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合同结算价格为含税价格。质量调整价格及其他因素调整价均在合同基准价格的含税价格基础上调整。

4.2 合同基准价格

本合同的合同基准价格为:一票含税到厂现汇价${合同价格}元/吨。合同基准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为合同基准价格/1.13。

4.3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份调价、水分调价之和,除本条约定之外,其它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其中,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进行加权或减价。不符合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价格公式
3400≤Qnet,ar<35001-1000.003合同周期加权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3300≤Qnet,ar<34001-1000.004合同周期
3000≤Qnet,ar<33001-3000.006合同周期
Qnet,ar<3000-3元/吨单批次同时终止本批次剩余煤种的发运

2.硫份调价(St,ar%):

(1)结算全硫≤基准全硫,无奖罚;不符合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2)结算全硫>基准全硫,全硫调价(扣罚)=(结算全硫-基准全硫)÷0.01×0.6元/吨(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6元/吨);

(3)如来煤结算全硫高出基准全硫0.3个百分点及以上(结算全硫-基准全硫≥0.3%),终止本批次剩余煤种的发运,已到厂煤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3.水分调价(Mt%):

(1)结算全水≤基准全水,无奖罚;

(2)结算全水>基准全水,全水调价(扣罚)=(结算全水-基准全水)÷0.1×0.4元/吨(每超0.1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3)如来煤结算全水高出基准全水2个百分点及以上(结算全水-基准全水≥2%),终止本批次剩余煤种的发运,已到厂煤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注:1.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份调价、水分调价之和,其他指标均不作调价依据。如有变化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来煤中严禁掺杂、掺煤泥,如因此所引起的铁路延时费、劳务费、设备损坏、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上游供应商承担。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煤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价格。供应量按计划量的90%-110%兑现,因卖方煤源不足、供应能力低下等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货率低于约定范围,具体以合同约定处理方式为准。

到货率范围(%)考核标准
到货率≥90%不考核
到货率<90%考核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因买方煤炭需求变化导致的实际煤炭接收量/需求量小于合同计划采购量/月度计划采购量时,买方需提前3天通知卖方暂停供应,卖方需无条件执行上述通知要求。该情形下,买方可免除卖方就本条所述的“数量调整价格”考核,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

卖方所供为原矿煤的,还需提供原矿煤过磅单,作为结算资料之一。

2.付款方式:现汇的付款方式。

3.增值税发票开票买方信息:

单位名称: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10528078641086W

地址、电话: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富辰1路1号、0913-8220096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东新街支行 61001648315052500135

(六)履约保证金

1.卖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0元/吨。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

(1)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

(2)卖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

(3)卖方所供煤炭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种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4)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卖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且所供煤炭质量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还申请,由买方无息退还。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赔偿。

2.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所供煤炭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分层装车、违规掺配煤泥、气化渣等)。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当日批次电煤煤款不予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卖方在运输及交货过程中损坏买方的设施应予以原价赔偿。

4、若卖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买方供货,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批次煤炭总价款的1%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5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按已完成供货价款的10%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卖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买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据实赔偿。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燃料另行采购增加的费用,以及买方为追偿损失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损失赔偿通知书及损失证明材料后【 10 】日内支付差额,逾期支付的,应按未付金额的银行同期利率向买方支付逾期利息。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双方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附则

1.竞价成交单位按采购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于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购销合同签订。

2.竞价公告所涉《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煤商务差管理办法》《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实施细则》为煤炭购销合同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需竞价成交单位一并阅读签字,竞价成交单位自愿遵守上述制度相关要求。

3.本办法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2026 02月11日

附件1

附件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根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料是指公司发电、供热所需燃煤;燃料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燃料计划,订货,采购,调运,入厂验收,储存,盘点,入炉耗用,燃料费用及统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燃料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有关燃料管理工作规定,自觉接受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为燃料管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年度电煤计划、方案。

(二)审议燃料相关制度。

(三)审议燃料月度采购、预付款计划。

第六条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燃料合同审核。燃料合同审核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燃料物资部对采购结果汇报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提交《燃煤采购合同确认表》签字确认,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燃料物资部职责

1.负责编制、修订公司燃料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2.负责燃料采购、调运、合同签订、结算以及燃料供应商管理工作。

3.负责燃料市场的调研,做好市场煤采购工作。

4.按照月度发电量以及库存计划提出燃料采购调运计划。

5.负责沟通协调上级公司,做好燃料报备工作。

6.负责协调燃料供应商,解决燃料采购、调运、结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对发运电煤的监装监运工作。

(二)设备部职责

1.负责公司燃料接卸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公司铁路轨道系统及计量取样装置的校验工作。

3.协助燃料物资部做好燃料相关结算工作。

(三)发电部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公司燃料配煤掺烧小组会议,提出月度燃料需求计划。

2.负责来煤接卸、存储和煤场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铁路专用线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4.协助燃料物资部做好燃料相关结算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公司燃料资金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燃料结算审核、支付以及成本核算工作。

(五)计划营销部职责

1.负责公司燃料盘点及数据上报工作。

2.负责预测当月及次月发电量计划,为燃煤采购计划提供指导。

(六)燃料质检部职责

1.负责公司入厂煤的计量、采制样、检验工作。

2.协助燃料物资部做好燃料相关结算工作。

第三章 计划、采购、调运管理

第八条 燃料采购要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坚持经济、适烧原则、中长协与市场相结合、控价和保供相结合。

第九条 年度燃料计划由集团公司、陕西公司逐级审批,月度需求、采购和库存计划由燃料物资部编制,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条 燃料中长协订货在上级公司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订货的衔接、洽谈工作。区域内重点供应商中长协订货由上级公司组织统谈,公司负责签订前期的信息收集与对接。

第十一条 市场煤采购公司原则上应通过委托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采购或在集团公司燃料采购平台进行公开竞价采购。对不具备竞价采购条件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应按照上级公司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针对同一矿点电煤,调运时应先执行月度合同部分,合同部分完成后方可执行增量或其他补充协议。统计、结算必须按对应合同口径分别开展。

第十三条 燃料采购部门对发运电煤进行监装监运,确保煤质均匀、符合合同约定值,杜绝不同煤质混装或分层装车等影响煤质均匀性的行为,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驻矿,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 燃料合同要依法签订,坚持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建立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机制,坚持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原则上应以到厂数量、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特殊情况报陕西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数量、质量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燃料入厂、入炉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和上级公司现行制度。

第十六条 燃料所有仪器、设备按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及上级公司要求进行检定、校准、使用、检修、维护。

第十七条 计量及采制化各岗位应按上级公司机构编制标准配足人员,满足工作需要。采样、制样、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企业在册员工,并按规定持证上岗和定期轮岗。

第十八条 入厂燃料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索赔管理。检斤、检质率要求达到100%。入厂化验数据原则上应于采样次日18点前完成,月末最后一天的化验结果须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限完成上传。

第十九条 煤车入厂后必须在12个小时内完成采制样,收样后4小时内完成全水测定,24小时之内化验完毕。

第二十条 燃料收、耗、存对应的数量、质量数据必须实时、真实、准确,不得人为调整。

第五章 储存、盘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燃料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燃料储存管理,发电部建立相应煤炭储存或煤场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库存对煤价的调节作用,将库存量保持在合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煤炭储存应分煤种分堆存放、撒均压实、合理掺配、定期测温、烧旧存新,并采取措施防止煤堆自燃和煤炭流失,降低存储损耗。

第二十三条 煤场接卸、取用设施(采样机、翻车机、龙门抓、推煤机、装载机等)在运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服从煤场值班人员指挥,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煤场盘点要按照盘量、盘质、盘堆放方法进行,盘点时间以上级公司要求为准。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燃料结算和费用的规范管理,必须严格按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办法对“燃料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燃料结算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无合同结算。

第二十七条 燃料结算单要建立审核机制,确保凭证有效、核算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入厂燃料的运杂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发改委、铁路、交通、地方物价部门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统计、分析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料统计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规及上级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各燃料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料管理原始记录和台帐。原始记录、台帐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三十一条 涉及各类燃料数据管理统计人员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不得弄虚作假、虚填假报。

第八章 培训、监督和廉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燃料管理要执行两级公司风险防控有关规定,加强燃料采购、验收、结算、盘点等业务全过程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完善、规范燃料管理的全业务流程,重点业务要分岗设置,形成相互监督,重点业务流程要实现闭环管控。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燃料相关人员业务及操作技能培训,关键岗位应在陕西公司统一组织下开展上岗证、资格证取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两级公司风险防控有关规定,加强燃料采购、验收、结算、盘点等业务的风险防控管理,不断完善、规范燃料管理的全业务流程,实现“保供不缺煤、指标不做假、煤场不亏煤、人员不出事”管理目标。

第三十五条 涉及燃料预付款的采购行为必须按照陕西公司规定及公司“三重一大”等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将燃料预付款用于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燃料采购计划、订货方案、竞价市场煤最高限价应列入企业涉密事项,按照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燃料采购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煤炭贸易 加强风险防控的若干规定》开展燃料经营业务、煤炭期货等衍生品高风险交易业务、签订无真实业务的虚假合同等。

(二)发生缺煤(或其他燃料)导致限负荷或限供热、停机或停热等情况。

(三)对燃料供应商准入、评价把关不严,或违规使用已“停用”供应商、已列入上级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等。

(四)对陕西公司年度电煤订货方案落实不到位、违反陕西公司统一谈判要求的、未经陕西公司同意擅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以及因合同兑现未达到国家监管要求造成后果的。

(五)未经批准实施采购的,包括未纳入年度订货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的,未按照有关中长期合同、市场议价等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的等。

(六)未按规定履行燃料合同的业务审核、会签程序,擅自签订合同的。

(七)违规办理未经陕西公司审批的燃料预付款事项。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经营燃料提供便利,损害企业利益的,以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九)市场煤阳光采购不规范,人为违规干预市场煤采购业务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燃料基础管理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一)配煤掺烧工作推动不力,掺烧空间挖潜不够的。

(二)入厂入炉煤计量及采制化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设备管理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的。

(三)煤场盘点发生亏煤的。

(四)燃料结算、付款、核算业务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的。

(五)燃料关键指标管控不到位,存在指标波动大、目标超差严重、对标排名落后的。

(六)燃料业务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存在人为随意调整、弄虚作假,数据不真实的。

(七)燃料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未按照陕西公司统一规划开展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陕西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燃料业务和岗位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供应商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目前“煤炭供应商”是指“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其它供应商管理按照陕西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燃料物资部负责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根据供应商配合接卸、兑现率、来煤质量、入厂标单等情况,作为对进行供应商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主观指标:资源保障能力、运输能力、守法诚信情况、需求响应及配合接卸情况等。

(二)客观指标:合同履约率、煤炭品质偏差率、业务量占比、价格排名。

(三)月度评价采用客观指标量化打分方式(大唐燃料业务统一管控平台月度评价自动生成);年度评价得分由全年月度评价得分和主观指标评价得分两部分构成。(客观得分为大唐燃料业务统一管控平台月度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主观得分在系统中根据指标进行人工评分)。

(四)供应商信誉等级高到低划分为优秀(得分≥90)、良好(80≤得分<90)、合格(60≤得分<80)、不合格(得分<60)四个等级。

第十章 奖励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燃料指标管理实行指标化考核制度,具体奖惩标准规定如下:

(一)考核事项

1.未完成月度库存计划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考核主要责任部门200-500元。

2.因燃料预付款核销不及时,导致被上级公司通报的,考核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3.厂炉热值差超出公司标准,导致被上级公司通报的,考核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4.厂结热值差超标,导致被上级公司通报的,考核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5.燃料数据报送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漏的,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次。

(二)奖励事项

6.完成年度入厂标单任务,奖励管理部门10000-20000元/次。

7.完成年度入炉标单任务,奖励管理部门10000-20000元/次。

8.年度厂炉热值差指标达标,奖励管理部门5000元。

9.圆满完成阶段性燃料保供任务,奖励主要管理部门5000-10000元/次。

10.提出燃料管理创新方案并取得实效的,奖励责任部门2000-10000元/次。

11.燃料管理过程中受到上级公司表扬的,奖励责任部门300-5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其他管理事项要求按照以下进行奖罚

(一)未落实三级公司会议安排或工作要求的,视情节考核主要责任部门200-500元/次,相关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二)燃料管理过程中利用有效措施办法,经认定节约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1.节约费用20-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2000-5000元。

2.节约费用50-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5000-15000元。

3.节约费用100-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15000-30000元。

注:以上专项奖罚条款与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存在内容重复的情形下,应适用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得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奖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大唐富电制〔2024〕15号)同时废止。

附加2

附件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燃煤商务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煤炭市场形势变化,加强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煤商务差管理,切实堵塞管理漏洞,规避经营风险,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依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燃煤商务差管理办法》(大唐陕电制〔202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煤商务差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有关燃料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三条 参照陕西公司燃料管理的各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完善公司燃煤商务差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商务差的定义、亏吨和亏卡的标准

(一)商务差定义:不以入厂验收为结算依据而形成的入厂检验与矿方或者第三方数量、热值差异,形成亏吨和亏卡的即为商务差(单位为吨、千卡/千克)。

(二)厂结(采购结算)热值差定义:燃煤结算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与其实际入厂(采购)验收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之间的差值(单位为千卡/千克)。

(三)亏吨标准:按国标及集团现行制度执行,一般指分矿点分批次燃煤,火车运输途损不超过1.2%(公司与国能销售集团签订长协煤合同约定不超过1%),公铁联运不超过2.2%,管状带运输无途损,超过以上标准或合同约定的部分即为亏吨。

(四)亏卡标准:分矿点分结算批次燃煤,入厂检验比矿方(第三方)检验的热值(双方均为收到基低位热值)原则上低于100千卡/千克或合同约定的部分(公司与国能销售集团签订长协煤合同约定不超过150千卡/千克)即为亏卡。

第五条 对每一批次的入厂煤进行商务差统计、每周进行分析。周统计期以每周五0点至下周四24点,月度统计期以每月的1日0点至月末的24点,年度统计期以每年的1月1日0点至12月31日24点。各类报表的商务差数据的统计期要口径一致(商务差统计报表见附件1)。

第六条 驻矿、监装监运对象是为公司供应电煤的国有重点煤矿、发运编组站以及区域内重点矿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商务差、厂结差管理部门职责

(一)燃料质检部具体职责

1.负责公司单列来煤数据的统计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燃料物资部。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商务差、厂结差厂内影响因素分析,并制定管控措施。

(二)燃料物资部职责

1.及时向矿方(供应商或第三方)索要量质检验数据。

2.负责与供应商(矿方)沟通协商,落实亏吨、亏卡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

3.根据电煤供应实际情况,在本企业内选派监装、监运人员,负责驻矿(站)监督工作。

4.负责商务差不再索赔办结闭环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务差、厂结差厂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管控措施。

第八条 商务差办结流程

(一)厂内分析。对每批次商务差必须进行全面分析,由燃料质检部分析内部的采制化各环节是否有异常情况,厂内验收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有说服力;燃料物资部对比同一矿点同一时间发到其他厂的验收数据情况,掌握与其他厂的厂结热值差比对情况。

(二)厂内决策。对超出要求范围的每一结算批次商务差比对分析应形成报告,并由燃料物资部汇报公司燃料管理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三)报陕西公司确认。燃料物资部填写《燃煤商务差索赔事项办结审批表》,附分析报告、索赔去(回)函及厂内燃料管理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等,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陕西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终以陕西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陕西公司公章的材料为依据在线办结。

第四章 驻矿(站)工作要求

第九条 根据燃料调运计划,按照电煤供应实际情况,燃料物资部牵头组织,配置驻矿(站)人员,对装运电煤的质量、数量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负责选派懂业务、能吃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具有一定协调和攻关能力的人员参加驻矿工作。

第十一条 驻矿(站)人员加强矿方装车质量监督工作,对于上下分层、煤质较差,或煤中含有大量石块、矸杂时要立即叫停装车并向燃料物资部汇报。

第十二条 驻矿(站)人员在工作期间,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还应做好煤质异常调查分析的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请车、装车、发车、煤矿信息收集、协调沟通等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驻矿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借工作之便向矿方索要财物,也不得擅自接受矿方宴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树立形象、履行职责,严禁渎职。

第五章 燃煤商务差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入厂燃煤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进行验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验收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索赔管理。检斤、检质率要求达到100%。煤车入厂后必须在12个小时内完成采制样,收样后4小时内完成全水测定,24小时之内化验完毕。不得随意修正入厂煤的水分。

第十五条 燃料收、耗、存对应的数量、质量必须实时、准确、及时上传燃料系统,严禁人为调整。

第十六条 燃料质检部指定专人专责对商务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日统计、周分析、月汇总”机制。

第十七条 燃料质检部负责对每批次电煤进行数据比对,及时关注指标超差情况。若确实存在偏差较大的情况,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联系第三方质检机构共同对备查样重新化验,并配合燃料物资部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发生亏吨、亏卡情况时,立即查找原因,准备证据材料,组织人员与供应商积极协商,必要时通知供应商暂停发运(依据公司供应情况确定),要求入厂煤亏吨、亏卡索赔率达到100%。委托第三方质检验收的必须设专人监督,到厂后复查对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九条 若索赔无果,应索赔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应由陕西公司燃料管理部组织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办结;应索赔金额单笔超过200万元的,除履行公司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外,还应由陕西公司决策是否办结,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对索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第六章 指标管控及考核

第二十条 厂结差指标按照每批次电煤统计和分析,按照全厂月度加权累计管控。陕西公司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月累计≤50千卡/千克,月度不考核。

(二)100千卡/千克≥月累计>50千卡/千克,月度通报批评,连续三次受到陕西公司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月度考核。

(三)月累计>100千卡/千克,根据陕西公司考核指标,组织分析厂结差超差原因,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月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因监装驻矿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商务差,由燃料物资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200-800元。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按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事项落实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系依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燃煤商务差管理办法》修订而成,若在实施期间,与陕西公司管理办法存在冲突时,参照陕西公司办法标准予以执行。

附件3

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严厉打击掺杂使

假、分层装车行为,确保入厂煤计量、检质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检测管

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3〕20 号),《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

司燃料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3〕6 号)《大唐陕西发电有

限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厂煤验收过程(含采样、接卸

等)中发现的煤质异常的确认及处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燃料物资部负责对入厂煤的监装监运,确保煤质符

合合同约定值,杜绝分层装车,掺杂使假。监装人员在发现装

车异常时,及时向部门汇报确认,确认掺杂使假的,应停止装

车。在燃料质检部发现入厂煤煤质异常时,燃料物资部部门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到达现场共同检查确认,并负责通知矿方人

员到厂进行现场确认处理。

第四条 燃料质检部负责入厂煤煤质验收工作,对异常和掺

杂使假来煤按制度和抽样结果进行扣罚。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煤质异常处理监督的再监督,对本

实施细则的各项管理措施、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旁站监督,对

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条 发电部负责入厂煤的接卸工作。接卸中发现煤质异

常的,应通知燃料质检部和燃料物资部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第三章 煤质异常定义

第七条 本细则所述煤质异常是指“掺杂使假”、来煤热值

与合同偏差大、运输过程中被倒换煤等,具体有:

(一)来煤卸车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铺底、夹层、分层装

车等。

(二)来煤异常掺矸、粒度超标、异常掺煤泥等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情况。

(三)火车车厢底部抽查煤质较顶部及可采样区域煤质低

1.12 兆焦/千克以上的来煤。

(四)抽查煤热值与该批次当日来煤机械采样热值差异超

过 1.12 兆焦/千克或硫分差异超过合同约定值上限的 20%的情

况。

(五)同一矿点来煤的煤质目测出现明显异常,化验数值

与同批次其他煤差异显著,经确认为被倒换煤的。

第四章 人工抽查采样

第八条 火车煤抽查采样由煤质监督人员监督采样过程,随

机打开火车车厢侧门,沿车厢底部向内挖 0.5-1.5 米并采取煤

样,目测断面是否有分层或夹杂大矸等异常情况,每车子样数

大于 5 个,子样重量大于 3 公斤,根据判断确定采取顶、底部

煤样。

第九条 煤场抽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发出通知,由燃料

物资部通知矿方代表人员到现场共同参与见证采样、制样过程,

并可根据实际允许对异常煤制备后的样品进行共同签字封存,

同时可分样。如发出通知后按规定时间矿方代表人员未到场的

视为认可抽样结果。需扣罚的来煤,存查样保存至扣罚结算执

行完毕。

第十条 矿方代表人员如对人工抽查采样过程有异议,可现

场向燃料质检部提出,并在签字时签署意见,查实采样存在问

题的不予扣罚;确认采样正常的,严格扣罚,并根据情况对该

供应商及相关联人员进行限制或永久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煤质验收人员在采样和卸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

(外观不一致或不同位置装车有外观差异)应停止卸车,保留

现场并及时汇报燃料质检部负责人到场进行处理。在抽查过程

中发现煤质外观差异(夹矸、分层等),应通知燃料物资部负

责人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到现场共同查看,确认掺杂使假的应

立即停止该矿装车。

第十二条 对同一供应商来煤有3车及以上发现都存在掺假

或分层装车等问题的,经确认后定义为严重煤质异常单位,停

止拉运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立即报送

陕西公司。

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有其他煤质异常的供煤单位、燃料质

检部门应加大其来煤抽查频次,燃料物资部应加强驻矿监装监

运。

第十四条 煤场抽查来煤应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突

然落斗或车厢侧门夹伤人,严禁身体任何部位伸入车厢内或可

能被夹伤的部位。

第五章 煤质异常认定及扣罚

第十五条 以入厂验收结算的贸易煤,抽查车厢底部热值较

上部热值或该批次煤当天机采样热值低的,按以下认定扣罚:

(一)差值在 1.12 兆焦/千克范围内属于正常。

(二)差值在 1.12 兆焦/千克(不含 1.12 兆焦/千克)~

2.0 兆焦/千克内的,对该批次煤按抽查热值与机采样热值 2:8

进行加权计算为对应批次结算热值。

(三)差值超过 2 兆焦/千克的,每增加 0.5 兆焦/千克,

底部热值占比升高 10%,即低 2.0-2.5 兆焦/千克按 3:7,低

2.5-3.0 兆焦/千克按 4:6,低 3.0-3.5 兆焦/千克按 5:5,以此

类推。

(四)抽查同一家供应商出现火车煤三节差值超过 5 兆焦/

千克(平均或混合样热值)的,按最低热值结算。

第十六条 对同一家供应商连续三次抽样均出现底部热值

偏低,且与顶部可采区域煤样热值差异均在 1.12 兆焦/千克的,

应查明原因,并按煤质异常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确因客观非人为原因,但抽样结果超过限定值

的,供应商可提出书面说明材料,由燃料物资部初步核实并出

具来煤免罚确认单,经燃料物资部、燃料质检部、纪委办、发

电部共同确认后,上报公司燃料采购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可免

于处罚,支撑性材料原件由燃料质检部留存作为凭证;不符合

免罚情况时,由燃料质检部按制度进行扣罚。

第十八条 对同一供应商在一年度内出现二次煤质异常的,

列入永久黑名单,同一法人的其他公司也不得再参与投标供煤。

第十九条 长协煤出现煤质异常,参照本细则,按照合同条

款进行处罚。燃料物资部负责联系供应商进行商务纠纷处理。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对监装监运失职未发现掺杂使假行为的,每次考

核 300 元,由燃料物资部落实考核问责,触犯岗位红线、防控

要点等问题由纪委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及时发现煤质异常、掺杂使假的监装监运人

员,每次奖励 300 元。

第二十二条 燃料质检部履职不到位,对入厂煤验收把关不

严,未及时发现掺杂使假等煤质异常的,每发生一次,考核燃

料质检部 500 元。

第二十三条 燃料质检部履职尽责,能严把入厂煤的验收

关,在验收环节发现煤质异常的,每发现一次奖励 200 元。

第二十四条 发现煤质异常的其他人员,发现并经核实认定

为异常煤质的,每人每次奖励 200 元。

第二十五条 发现煤质异常,应及时到场检查确认的部门未

按要求限时到达现场的,每次考核 200 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燃料物资部应将异常处理条款列入合同,或约

定按厂内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在签订合同时要

求供应商代表学习知晓本办法,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燃料质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唐富平热电

有限公司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实施细则》(陕富电办字[2021]73

号)同时废止。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张铭

3. 联系电话:19945248813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