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929518-202605-166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就2024年05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05-21 至 2026-06-2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合同期内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到厂计量、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合同期内所供电煤按合同期按户名按照各区间热值单批次(或单批次)方式计算后合计一票到厂结算。2.合同期内结束后,根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乙方于次月10日前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交到甲方,后付款,甲方收到发票后安排支付货款,若乙方超过10日未交发票延迟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5-20 09:59:4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500 | <3,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 3 | > 3 |
收到基挥发份Var | % | 13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特别提示:本次报量不低于5000吨,低于视为供应商无效报量和报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交货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数量验收时间以买方到厂验收时间为准,不以卖方发运时间)。
2. 收货人名称、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收货人名称 | 供煤矿点 (产地) | 采购区域 | 交货地点 (到站) | 交货时间(月)及任务数量(万吨) | |
|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 陕西省各烟煤矿点 | 陕西省 |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 合计 | 5-6月 |
| 2 | 2 | ||||
3.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 品名/煤种 | Qnet,ar (kcal/kg) | Mt (%) | Ad (%) | Var (%) | St,d (%) |
| 陕西煤-5500/烟煤 | ≥5500 | ≤15.0 | - | ≥13.00 | ≤3.00 |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买方有权拒收:
卖方来煤有分层装车或掺假时。
卖方来煤与合同约定煤质(13%≤收到基挥发分Var≤32%,全水分Mt≤15.00%,硫分
St,d>3.00%)不符时。
若已卸车后卖方不配合转运离场,可按买方《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处理。
来煤与约定煤种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
来煤扬尘有造成环保污染事件的,买方有权拒收。
二、 运输及交货方式
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方为卖方,并以火运+汽运的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 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一)煤炭合同价格:
基准指标:基准热值Qnet,ar=5500kcal/kg,发运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到厂价为XX元/吨(一票含13%增值税,不含发耳车站6道专用线内铁路运输到达物流服务费,下同)。
(二)煤炭结算价格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煤炭结算价:到厂一票含税综合价(含13%增值税)=发热量计价+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备注:1.以下各项计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1.发热量计价(通过热值计价方式进行确定):
| 热值范围(kcal/kg) | 热值基准价格(元/[(kcal/kg)×吨]) | 加权方式 | 热值计价公式 |
| 加权Qnet,ar≥5500 | XX | 单批次Qnet,ar≥4500kcal/kg的来煤加权平均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X |
| 5000≤加权Qnet,ar<5500 | XX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X | |
| 4500≤加权Qnet,ar<5000 | XXX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X | |
| 4000≤单批次Qnet,ar<4500 | X | 单批次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 |
| 3500≤单批次Qnet,ar<4000 | X | 单批次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 |
| 单批次Qnet,ar<3500 | - | 通知供方停发;若已收则按【1】元/吨结算,不计质量调整价。 | |
说明:
1)单批次Qnet,ar≥4500kcal/kg的来煤为一个加权区间加权,加权后的热值按对应热值范围结算。
2)单批次Qnet,ar<4500kcal/kg的来煤不参与加权,按单批次结算。
3)各批次发热量(Qnet,ar)按兆焦/千克(小数点后保留三位)进行统计,对应千卡/千克,如需加权,则各批次发热量(Qnet,ar)按兆焦/千克(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加权后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并折算到千卡/千克,折算后数据保留到个位。
2.质量调整价: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奖罚额 (元/吨) | 奖罚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Mt>15.0 | 0.1 | - | 15.0 | 与热值区间加权方式一致 | 热值计价×(15.0%-全水分) |
| Var<13.00 | 0.01 | -0.1 | 13.00 | (奖罚基准-验收值)/变化幅度×奖罚额 | |
| St,d>3.00 | 0.01 | -0.1 | 3.00 | (验收值-奖罚基准)/变化幅度×奖罚额 |
说明:1)水分计价:当Mt≤15.0%时,不计价;当Mt>15.0%时,水分计价=热值计价×(15.0%-全水分)。
2)挥发分计价:当Var≥13.00%时,不计价;当Var<13.00%时,每降低0.01%,相应扣减0.1元/吨。
3)硫分计价:当St,d≤3.00%时,不计价;当St,d>3.00%时,每上升0.01%,相应扣减0.1元/吨。
3.数量调整价:无。
4.其他因素调整价:无。
四、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卖方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索取化验结果,若5个工作日内未取,买方视为卖方对化验结果知晓。
3.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应保存备查煤样两个月(从制样开始计时),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4.如卖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按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现场验收管理办法处理:
(1)上下分层装车、包芯,采最差样作为该批次结算样;
(2)来煤水分大、有石头、杂物时按相应重量扣除吨位;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卸车,已卸煤场的,可按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处理。
5.卖方供煤必须为合同约定煤矿,若卖方出现不诚信行为(窜矿拉煤、以近充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等行为),均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自行承担。
6.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五、结算及付款
1.买方根据卖方供煤到厂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和约定的验收方式确认的数量、质量可进行估算,估算付款比例不超过无争议货物对应货款的60%。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期结束后次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结算方式:
(1)合同期内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到厂计量、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合同期内所供电煤全部按合同期按照各区间热值加权(或单批次)方式计算后合计一票到厂结算;不允许跨区间加权结算。
(2)合同期结束后根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卖方于次月10日前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交到买方,后付款,买方收到发票后安排支付货款,若卖方超过10日未交发票延迟付款。
4.付款方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5.结算时,卖方需提供相应的铁路运输票据复印件,无铁路运输票据复印件,对应的热值基准价格降低0.03元/[(kcal/kg)×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六、 合同变更、提前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7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买方通知的调运计划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来煤应随车提供煤票证明为指定区域内的电煤,若发现卖方窜矿拉煤、以近充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买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3.买方发现卖方来煤煤质异常时,应立即电话通知卖方合同中确定的联系人,卖方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未作任何回复即视为卖方接受买方处理结果,买方应做好通知卖方的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
4.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按每【20】元/吨缴纳履约保证金,买方在收到卖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履约保函】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卖方履行完合同后,卖方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卖方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保证金不足时买方通知卖方补足差额,多余部分退还。因买方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供应商供应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的,买方有权停止采购卖方燃煤,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账户:
单位名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号:52001423600059000888;税号:915202007753371439;联系电话:0858-8196635。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卖方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发运过程中,除因买方接卸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合同期内完成全部发运。
2)卖方要严格按照调运计划组织煤源、装车、发运,视为有效履约。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双方约定,如果合同签订量的【90%】≤实际完成量≤合同签订量的【110%】,【不扣罚】履约保证金;实际完成量>合同签订量的【110%】或实际完成量<合同签订量的【90%】,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全额扣减,不予返还。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未完成合同量不扣罚。考核金额结算时扣减,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和因素等)及买方原因除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双方协商解决方案,以减轻产生的后果。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4. 如果一方已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且不可抗力事件已不间断地持续达90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卖方对化验数据若有异议,应于供煤次月10日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双方共同提取存查样至贵州省煤检院进行仲裁化验,逾期则以买方数据为准。仲裁结果若超出国标允许误差,则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仲裁化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仲裁结果若未超出国标允许误差,则以买方结果为结算依据,仲裁化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 2026年 5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卖方须对当日来煤进行核对,若次日买方分样组已进行分样,则不得对来煤户头进行修改。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出现违约扣款,而当期结算单价不足以支撑违约处罚时,当期所供应的电煤按0元/吨办理结算。
(3)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除导致该条款及与该无效条款相关的条款无效外,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就该标的事宜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6)任何一方如需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均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7)本合同对双方的任何承继者和经允许的受让人亦具有约束力,该承继者或受让人应承担出让方在本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同其为本合同的原始签订者一样。
(8)双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确认。相关通知及函一旦成功发送至卖方指定邮箱,即视为其确认收到。
(9)卖方在供煤过程中必须全程覆盖抑尘网进厂。
(10)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规,进入厂区后要遵守厂规厂纪,遵守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汽车运输接卸制度,途中和在买方区域内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卖方自负,与买方无关。
(11)卖方不得采用平板车进行运输、不得组织民工进行卸煤,若私自使用平板车运输按2吨/车进行扣吨处罚。
(12)本合同一式六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以上条款请双方认真阅读,一经签字确认视为同意本合同条款。
4.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补充约定。
备注:本合同不能用于贸易融资。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乙方对化验数据若有异议,应于供煤次月10日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双方共同提取存查样至贵州省煤检院进行仲裁化验,逾期则以甲方数据为准。仲裁结果若超出国标允许误差,则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仲裁化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仲裁结果若未超出国标允许误差,则以甲方结果为结算依据,仲裁化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吕志祥
3. 联系电话:15870312731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