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129534-202607-257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100,000吨
3. 交货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东郊哈那乌拉嘎查
4. 交货日期:2026-07-19 至 2026-08-1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五、结算及付款1.买卖双方约定以合同执行期为“一个结算区间”。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单卡价保留五位小数,四舍五入。最终结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2.结算方式:供货期止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对结算区间所供煤量进行煤款结算,出具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如没有签字盖章视为无效结算单。卖方如无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 2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两家公司应在收到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应付款额(节假日顺延)向卖方支付煤款,买方两家公司不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收到结算单 2 个工作日内未开具符合要求且数额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将对本结算区间煤款推迟付款。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4.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卖方供煤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的总金额。。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7-18 23:17:17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800 | <2,65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 1 | > 1.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6】年【7】月【19】日至【2026】年【8】月【10】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合同数量(万吨) | |
| 褐煤 |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0 | |||
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不得少于0.8万吨/日;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r (%) | Vad (%) | St,ar(%) | ST (℃) | HGI | (mm) | |
| 褐煤 | 2800±100 | ≤41.0 | ≤13.00 | 35.00-45.00 | ≤1.00 | - | - | ≤3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铁粉、石头、木块等),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因煤质原因造成机组事故或输煤系统设备损坏,根据损失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交付:货到交货地点经过买方或买方指定煤场汽车衡回皮且验收完毕后视为交付。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卖方供煤后,买方车车采样、批批化验,煤样保存两个月。
2.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卖方供煤实际数量,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准,作为煤炭的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买、卖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安全协议及验收相关制度(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安全协议及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买方人员发现来煤煤质明显不合格者,有权拒收所运煤炭,由卖方自行处理。
(3)卖方应装车均匀,运煤车辆采取车厢表面遮盖,煤车在运输过程中或等待排队接卸时,发生扬尘污染等有关环保事件且对买方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含对买方的罚款)由卖方进行承担。
(4)不得掺配煤泥,发现之后买方有权拒收。
四、合同价格
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合同价格:一票含增值税到厂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 4 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褐煤 | 2800±100 | 结算区间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 4 项约定的品种“发热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煤量“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2700 | 1 | -(合同价格/2800) | 2700 | 结算区间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900 | +(合同价格/2800) | 2900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硫分”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煤量“硫分”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St,ar | >1.0% | 0.01% | -0.2 | 1.0% | 结算区间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1.0% | - | - | - | 结算区间 | 不作奖罚 |
(3) 其他因素调整价:
1、卖方应当知悉并严格遵守买方安全协议及验收相关管理制度。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正常生产受到影响,或引发各类安全事件、舆情事件的,买方对卖方实施经济考核,该款项在双方煤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双方未就前述事件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前,买方暂缓办理煤款结算事宜,待全部妥善解决且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后,再进行煤款结算工作。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买、卖双方可协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3、如卖方违反《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买方按照制度规定在煤款结算中扣除。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以合同执行期为“一个结算区间”。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单卡价保留五位小数,四舍五入。最终结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2.结算方式:供货期止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对结算区间所供煤量进行煤款结算,出具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如没有签字盖章视为无效结算单。卖方如无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 2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两家公司应在收到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应付款额(节假日顺延)向卖方支付煤款,买方两家公司不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收到结算单 2 个工作日内未开具符合要求且数额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将对本结算区间煤款推迟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卖方供煤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的总金额。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日计划交货量少于0.8万吨/日,单日考核5000-10000元。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履约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拟中选供应商须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拾万元保证金。竞价成功后,卖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时,由卖方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有争议时,待全部争议解决完毕后,由卖方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若有需卖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等其它扣款时,买方退还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刘艳庆
3. 联系电话:13674791555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