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414163-202609-049
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09-03 至 2026-09-2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一票结算,全部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2.当月实际结算金额小于0元时,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0元结算。3.竞价(履约)保证金拾万元整。出卖人必须在参与竞价前缴纳竞价保证金(缴纳日期必须早于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必须在竞价成交确认后2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必须在计划下达(以甲方电话或告知函通知为准)后1日内启动拉运(发运10车煤炭到交货地点视为启动),不得无故拖延发运、不按计划装车发运,若承运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况,取消发运资格并终止合同,停止参与竞价资格六个月,扣除全部保证金。待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个工作日内且其履行合同不存在争议的,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4.出卖人应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按照合同数量预缴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元/吨。合同兑现率不足100%时,由于供应商原因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竞价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受人原因的,未兑现部分的服务费可以退还,但必须出具竞价服务费退费申请。出卖人必须在接到竞价确认预通知后1个自然日内提供足额缴纳服务费的凭据(需备注:巩义公司竞价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并对出卖人做出冻结6个月,扣除全部保证金的处罚。。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03 18:34:1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500 | <1,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 3 | > 4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2-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6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5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煤种 | 供煤矿点 | 供煤地点 | 交货地点 | 数量(万吨) |
| 贫瘦煤 | (含发货点经度、纬度) | 买受人煤场或煤沟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daf(%) | St,d(%) | ST(℃) | HGI | (mm) |
| ≥2500 | ≤15 | 12≤Vdaf(%)≤40 | ≤3 | ≥1350 | ≥72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且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为清洁运输车辆(包含氢能源、电动重卡等,非新能源车辆无法入场)。出卖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将提货地点定位发送买受人,并在提货地点装车时进行云驿系统预约卸货。
2.每日入厂车辆所有挂车长度偏差不超2米,经燃料质检部发现,由燃料质检部对车辆进行考核2吨/车。
3.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煤炭所有权及全部货权,不因出卖人委托任何承运人(含第三方)运输而转移。
4.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化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热值基准价格测算增减幅度计算只入不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Qnet,ar≥2500 | 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400≤Qnet,ar<2500 | 中标价格-中标价格/约定热值*100*1.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300≤Qnet,ar<2400 | 中标价格-中标价格/约定热值*100*3(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200≤Qnet,ar<2300 | 中标价格-中标价格/约定热值*100*4.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100≤Qnet,ar<2200 | 中标价格-中标价格/约定热值*100*6(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000≤Qnet,ar<2100 | 中标价格-中标价格/约定热值*100*7.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Qnet,ar<2000千卡/千克时,每降低1千卡/千克,到厂价较2000≤Qnet,ar<2100千卡/千克的到厂价降低0.0001元/兆卡,按合同周期加权计算。 | |||
| 发热量日考核: 单日Qnet,ar<2100千卡/千克时,扣60元/吨,按当日煤量核算,参与本月热值加权平均。 单日Qnet,ar低于1500千卡/千克,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终止合同。 | |||
2.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硫分St,d | 3﹤St,d≤3.2 | --- | -10 | --- | 合同周期 | --- |
| 2 | 硫分St,d | 3.2﹤St,d≤3.4 | --- | -25 | --- | 合同周期 | --- |
| 3 | 硫分St,d | 3.4﹤St,d≤3.6 | --- | -40 | --- | 合同周期 | --- |
| 4 | 硫分St,d | 3.6﹤St,d | 0.1 | -10 | 3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5 | 硫分St,d | 3.2﹤St,d | --- | -10 | --- | 单批次 | --- |
| 6 | 硫分St,d | St,d>4 | 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终止合同。 | ||||
出现上述第5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挥发分Vdaf | 40<Vdaf | 0.01 | -0.06 | 4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2 | -0.01 | -0.06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3 | 挥发分Vdaf | Vdaf>40 | --- | -10 | 40 | 单批次 | --- |
| 4 | 挥发分Vdaf | Vdaf<12 | --- | -10 | 12 | 单批次 | --- |
干燥无灰机挥发分Vdaf≤10%,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
出现上述第3、4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全水Mt | 15<Mt≤17 | 0.1 | -0.5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全水Mt | 17<Mt | 0.1 | -1 | 17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3 | 全水Mt | 17<Mt≤19 | -- | -50 | -- | 单批次 | -- |
| 4 | 全水Mt | 19<Mt | -- | -100 | -- | 单批次 | -- |
当合同周期17%<Mt时,扣除金额为序号1与序号2之和。出现上述第3及4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 |
| 60%≤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12元/兆卡 |
| 到货率<6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2元/兆卡,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并扣除保证金。 |
| 110%<到货率≤120% | 签订补充协议 |
| 到货率>120% | 超出部分按0元/兆卡进行结算 |
发运量因卖方原因履约不足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其他原因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4、发现灰熔点(软化温度)ST(℃)化验结果低于1350℃,立即停止上煤,终止与该供应商的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以买受人出具化验结果为准。
五、结算及付款
1一票结算,全部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
4.当月实际结算金额小于0元时,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0元结算。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检查发现煤质存在明显掺配不均(包括但不限于低质煤铺底行为),经双方确认,该合同已履约量按照该车人工抽样化验值结算,且结算周期不低于6个月,并对出卖人拉黑处理。
2.煤质异常的认定和处理
煤质异常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管理办法》执行。出卖人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买受人关于入厂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出卖人签订本合同视为对《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管理办法》已充分了解。
3.竞价(履约)保证金拾万元整。出卖人必须在参与竞价前缴纳竞价保证金(缴纳日期必须早于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必须在竞价成交确认后2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必须在计划下达(以甲方电话或告知函通知为准)后1日内启动拉运(发运10车煤炭到交货地点视为启动),不得无故拖延发运、不按计划装车发运,若承运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况,取消发运资格并终止合同,停止参与竞价资格六个月,扣除全部保证金。待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个工作日内且其履行合同不存在争议的,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
4.出卖人应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按照合同数量预缴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元/吨。合同兑现率不足100%时,由于供应商原因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竞价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受人原因的,未兑现部分的服务费可以退还,但必须出具竞价服务费退费申请。出卖人必须在接到竞价确认预通知后1个自然日内提供足额缴纳服务费的凭据(需备注:巩义公司竞价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并对出卖人做出冻结6个月,扣除全部保证金的处罚。
5.出卖人运输车辆必须加装“云驿”摄像头,方可在装车点进行预约,装车地点需安装摄像头且能共享摄像头画面。使用“云驿”系统预约且车辆必须有可追溯的完整的行驶轨迹及视频录像。设备安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预约地点必须在洗煤厂或煤矿装车点1公里范围内,如违反前述要求,给予2万元/车的处罚,同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冻结6个月处理。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出卖人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从货款中扣除。
7.出卖人运输车辆装置必须符合环保政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问题与买受人无关,由出卖人负全责。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点为巩义市)。诉讼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出卖人(盖章): | 买受人(盖章):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薛定国 联系电话:0371-85622235 |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巩义市支行 |
| 账号: | 账号:1702023109200017508 |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1816672382365 |
六、争议解决
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化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点为巩义市)。诉讼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吴贺楠
3. 联系电话:1853098208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