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保定热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119308-202610-090
大唐保定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大唐保定热电厂
4. 交货日期:2026-12-01 至 2027-02-28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期结束后十日内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一合同期货款进行结算:(1)数量计量结果;(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燃料结算单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4.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5.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金额按照拟中选合同量每吨40元。保证金由大唐保定热电厂收取。卖方需提前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未缴纳服务费的供应商不予结算。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10-14 16:51:1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3,0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 1.8 | > 3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2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1.竞价结束后,拟中选供应商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大唐保定热电厂缴纳保证金。金额按照拟中选合同量每吨40元。如逾期不缴纳,大唐保定热电厂有权按照报价无效处理。
2.若进厂煤炭自流情况严重,对厂区设备造成损害、延误卸车作业时长并产生相关损失,所有损失均由供货供应商全权承担。
3.所有中选供应商须严格遵照我厂调运计划安排发运,不服从调度首次予以警告,拒不整改的单次罚款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保定热电厂
2. 前置堆存地点:大唐保定供热公司煤场;最终交货地点:大唐保定热电厂厂区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存煤、转运时间及数量:本合同总供货数量:20000吨,4500大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烟煤(混煤)。时间节点要求:①出卖人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煤炭发运组织工作;②11月15日前全部煤炭完成卸车入库至大唐保定供热公司煤场完成堆存;③自12月1日起,买方根据供暖保供库存情况,可随时向卖方下达转运指令,卖方接到转运通知后须按买方要求将煤炭汽车转运至大唐保定热电厂厂区,配合完成过衡、采样、质检验收工作。 未经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不得动用、转运、处置供热公司煤场内本合同项下堆存煤炭。
4. 交货期间为: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5.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 混煤/烟煤 | Xxxx公司 | 山西 | 大唐保定热电厂 | 大唐保定热电厂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2.0 | XX | XX | |||||||||||||||
6.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ad (%) | St,ad(%) | ST (℃) | HGI | (mm) | |
| 混煤/烟煤 | 4500 | ≥20 | ≤1.8 | ≥1350 | -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特别约定:在煤炭未转运进入买方厂区、未完成入厂验收确权之前,煤炭在供热公司煤场堆存期间,发生热值衰减、自燃、水分、灰分升高、风吹洒落损耗等全部损失,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大唐保定热电厂及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全部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煤炭的发运、从产地运至大唐保定供热公司煤场、后期从供热煤场转运至大唐保定热电厂厂区全部运输工作均由卖方全权组织承担。
车辆及人员合规强制要求:出卖人开展燃煤拉运作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及保定市属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货运车辆,须为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新能源(电动)车辆;乙方应保证车辆车况良好,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资质、手续齐全并持续有效。因车辆、驾驶员资质不合规、违法违规运输产生的行政处罚、扣车停运、环保处罚等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2. 风险分担:在本合同项下煤炭正式转运至买方厂区并完成过衡、采样验收确权之前,该批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煤炭的保管看护、消防安全、环保管控、毁损、灭失、堆存损耗、第三方追责全部风险及损失均由卖方独立承担; 只有煤炭完成转运入厂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货物所有权才转移至买方,此后毁损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前置堆存阶段(供热公司煤场堆存期),买方不承担保管、仓储、损耗、资金占用补偿等任何责任。
3.费用承担:从煤矿产地(发货地)至大唐保定供热公司煤场的汽车运费、堆存保管费、场地看护费、环保管控相关费用;后期从大唐保定供热公司煤场转运至大唐保定热电厂厂区的全部转运汽车运费,全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入厂验收确权)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费、看护费、转运运费、环保处置费等)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堆存在供热公司煤场的计量、化验数据仅作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相关制度或标准,单批次单日调运车辆不低于35车;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为到厂含税综合价。一票结算,开具13%符合国家税率要求的煤款增值税发票。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价格约定(按实际转运入厂并验收合格时间执行):本合同结算封顶价为 0.1xx元/兆卡・吨; ①12月至1月完成煤炭转运入厂并且验收合格:执行封顶价0.1xx元/兆卡・吨;③如遇厂内因素或不可抗力外因影响的于2月及以后完成转运入厂验收:仍执行封顶价0.1xx元/兆卡・吨。 因买方保供调度原因造成延期转运除外;因卖方原因造成转运延后产生的资金占用、滞库、损耗全部成本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予任何补偿。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混煤/烟煤 | Qnet,ar≥4500 | XXXX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混煤/烟煤 | Qnet,ar. | 4300≤Qnet,ar<45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1元/[(千卡/千克)×吨] | 45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合同热值)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混煤/烟煤 | Qnet,ar. | Qnet,ar<4300 | -0.002元/[(千卡/千克)×吨] | 4300 | 合同周期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混煤/烟煤 | St,ad | St,ad≤1.8% | 0.01% | 0 | 1.8% | 合同周期 | 0 |
| St,ad>1.8% | 0.01% | -0.2元/吨 | 1.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混煤/烟煤 | Vad | Vad≥20% | 0.01% | 0 | 20% | 合同周期 | 0 |
| Vad<20% | 0.01% | -0.05元/吨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具体拉运数量按照存煤地点实际情况确定,如因存煤地点存储量已达上限或不满足本合同约定数量则不对供应商进行数量扣罚;如存煤地点存储量满足合同供应量要求,我厂在存煤期间(11月16日前)根据供应商装车数量(磅单)初步确定存煤情况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不达标合同量90%的,按照数量调整价部分约定的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 混煤/烟煤 | 供货总数量 | >120% | 0.01吨 | 超过部分扣款=40元/吨*超过部分数量 | 供货总数量×120% | 合同周期 |
| 混煤/烟煤 | 供货总数量 | <90% | 0.01吨 | 不足部分扣款=40元/吨*不足部分数量 | 供货总数量×100% | 合同周期 |
(4)其他因素调整价:
当灰熔点<1350℃时,造成因燃煤灰熔点产生的相关生产事故损失由卖方承担并终止当期燃煤买卖合同。
五、结算及付款
特别约定:只有煤炭转运至买方厂区、完成过衡计量、质检验收合格后,买方才启动该批次确权、结算流程;供热煤场前置堆存阶段,买方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期结束后十日内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一合同期货款进行结算:
(1)数量计量结果;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结算价格按照拉运数量对照自然月时间对应价格进行计算。
3.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燃料结算单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4.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如下原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1)如未发运,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如部分发运,则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中(3)数量调整价”扣罚标准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3)如因买方调整采购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达到合同量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竞价过程中(签订合同前)按照竞价公告要求一次性交纳竞价保证金(按照每吨40元收取),签订本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提供退保证金申请后,由买方根据实际扣罚情况,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卖方原缴费账户。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保定市),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保定市),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保定热电厂
2. 联系人:杨治
3. 联系电话:1803119933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