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136-202611-006
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阜新市货场到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
5. 发货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阜新市货场
6. 到货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6-11-03 至 2026-12-31
9. 运距:30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11-03 16:24:10
四、竞价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甲方(托运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时间:2026年月 日
签订地点:沈阳市
鉴于甲方欲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发运至阜新白玉都后的装卸车、 管理及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装货地:指甲方在运输计划中所指定的由乙方在该处根据合同规定装运煤炭的地点。
(2)交货地: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接卸煤炭进行转运。交货地:新园站。
第二条 运输方案及路线
2.1 装卸、运输方案:
由乙方负责在白玉都货场内装卸火车后,在货场进行转运 ,倒运至新邱进行发运,在甲方有需求时,装火车并发运至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及发运途中所涉及任何事宜、风险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权。
铁路运输:甲方委托 办理国铁托运并开具国铁运杂费发票。
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站:新邱 ,到站:新园 。
运输路线:从新邱通过火车运至新园站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运输计划及运输量,要求乙方按照运输量进行煤炭的装卸及场地使用,并对整个 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做好电厂接卸场地的清理及接卸设备运维,确保接卸效率。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煤炭到达白玉都站后的卸车作业、装车作业及按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做好装卸期间煤炭监管、环保措施等工作。
(4)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卸载作业和装货作业。
(5)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到达装货地装载煤炭。
(6)乙方对整个运输过程及卸车时的安全风险负全部责任。
(7)乙方应配备整个煤炭装卸过程全程无死角视频监控,供甲方随时查看监督。
(8)乙方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卸车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协调工作。
第四条 运量、运价及运费的结算与支付
4.1运量 甲方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乙方负责锡矿煤炭发运至阜新白玉都后的卸车,短倒至新邱、装载火车至甲方交货地的煤炭数量暂定2万吨(具体承运数量根据生产需求以实际到厂量为准)。
4.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运输效率及质量决定本合同期内煤炭的运输总量和运量计划,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4.1.2对甲方提出的货量运输计划,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非因甲方原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2 运费及卸车 管理费
费用价格: 元/吨。
铁路运输运杂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代办支付,国铁运杂费以铁路部门开具发票为准;
临时 、装卸费、人工费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以上费用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3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
结算方式:两票结算,甲方根据到厂实际验收数量按月向乙方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据开税率9%的铁路运输增值税发票及6%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甲方次月支付。
4.4付款方式 以银行现汇、电汇方式支付所有费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与违约责任
5.1验收方式:以甲方轨道衡验收数量为运费结算标准。
5.2风险控制
5.2.1煤质风险控制:以装车地煤质化验结果为准,入厂化验结果校准,如发现中途偷换煤种及煤质外观有明显变化,一经发现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
5.2.2损耗风险控制:乙方在装货地装卸车辆时装煤高度不得高于车体最高点,装车完毕后必须苫盖苫布进行封存,并在车门处粘贴封条,途中不得摘除苫布,到达指定卸车地点后方可摘除。
5.2.3运损处理:运损在2.2%(运损计算=(矿方装车量-入厂验收量)/矿方装车量)内由甲方承担,超出2.2%部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运损超出2.2%以上时,乙方须按拉运煤炭对应的煤款单价与运费单价之和作为赔偿单价,(不足1吨按比例赔偿)。
5.3乙方在运输全程应按照货物原装原卸,原货原转的原则,质量应与在装货地装载的煤炭的质量保持一致。在中转联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煤炭损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5.4 自甲方通知装车之日起,乙方须在合同期限之内运输完毕(具体时间以甲方本次运输标的物实际运输安排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库存降低、机组降负荷等影响甲方生产安全的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乙方向甲方缴纳10万元(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5元/吨暂按2万吨计算),合同履行完成并验收合同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如乙方违约,按如下条款进行扣罚。
5.4.1乙方未按照甲方发运计划、约定时限完成煤炭短倒转运、代理发运,逾期发运,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整改,造成甲方堆存违约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对应保证金;逾期严重造成甲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全额不予退还。
5.4.2乙方作业中将不同煤种、不同品质煤炭混堆、混装,造成煤质指标不达标、煤炭贬值,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5.4.3乙方代理发运时,未按甲方书面指定到站、收货单位、货物流向发运,发生错发、错运,导致甲方煤炭无法正常交付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货物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的,全额不予退还。
5.4.4因乙方人员、车辆、现场操作管理不当,在装卸、短倒、发运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货物、设备损毁或人员伤害,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全额不予退还。
5.4.5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合理现场调度、发运安排指令,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仍拒不配合,打乱整体发运节奏、延误发运计划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拒不整改导致发运停滞、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全额不予退还。
5.4.6乙方伪造、篡改磅单、过衡记录、发运台账、收货回执等单据,向甲方提交虚假发运、作业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5.4.7乙方擅自截留、转移、挪用、变卖甲方煤炭货物,私自处置甲方享有货权煤炭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其他赔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5.4.8乙方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所遭遇的,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对该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战争、闪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台风等。
6.2如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通知必须载明该方遭受到的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及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预计的对该方的影响和持续期间。
6.3如果一方在第6.2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则该方的义务和责任应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内中止,条件是该方应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任何后果减至最低并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重新正常履行本合同。
6.4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运输义务或造成所运输煤炭的灭失,则乙方无权就该未履行的运输义务或灭失部分的煤炭要求甲方支付运费。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生效条件 有关本合同以及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经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7.2合同条款无效的影响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除导致该条款及与该无效条款相关的条款无效外,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7.3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本合同煤炭全部运输进厂并结算、付清费用完毕止。如甲乙双方同意,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有效期可以延期。
7.4保密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转让,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7.5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相关要求执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运输量,甲方有权扣除部分运输费用,扣除标准按运输进度合理确定。
7.6纠纷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中国相关法律未能涉及的事项,则按本合同内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7.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本合同内货物运输完毕止。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024-82723085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
八、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